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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防卫过当行为被定罪免刑有充分法律依据

邓玉娇防卫过当行为被定罪免刑有充分法律依据


卢建平


【全文】
  

  对于邓玉娇案如何定罪量刑,舆论有各种各样的说法。有认为是故意杀人的,也有说故意伤害的;有说正当防卫甚至特殊防卫因而是无罪的,也有认为防卫过当因此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最后如何定性、处理,无疑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所认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法院判决认定罪名均为故意伤害,这一定性是正确的。


  

  首先看本案的客观方面。邓玉娇因在水疗区洗衣,被黄德智、邓贵大等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因而受到黄、邓等人纠缠,在竭力摆脱纠缠的过程中,遭到邓贵大的辱骂和暴力侵害,即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邓玉娇两次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强行拉回,第二次还被邓贵大推倒在沙发上。在当时脱困无望的情况下,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在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时,邓玉娇不是首先用水果刀刺邓贵大,而是用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才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从本案的全过程看,邓玉娇是在受到邓贵大、黄德智等的无理纠缠、辱骂和暴力侵害以后才持刀在手的,但她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用刀刺邓贵大,而是在用脚蹬开邓贵大;当邓贵大再次逼近时,才选择用刀刺。从邓贵大被刺的部位看,两处在左边,两处在右边,可以认为邓玉娇是在情急之下乱刺,其刺击部位不是精心选择的。因此,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而不是故意杀人。


  

  二、是正当防卫、特殊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邓玉娇的伤害行为导致邓贵大的死亡和黄德智的轻伤,按理应该受到重判。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邓玉娇故意伤害罪的处刑应该在十年以上,那么如何认识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邓玉娇有罪免刑的判决呢?其问题的关键在于该款最后一句话,即“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种立法例意在解决一般情形与特殊问题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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