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确立和完善公平就业委员会的职能体系
该机构应附设于湖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作为劳动监察部门内拥有独立评判和劳动执法权的一个独立机构,类似于仲裁委,不占行政编制,在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其成员可考虑由政府出面邀请党委、人大和政协的官员以及工会、妇联、用人单位团体、法学和社会学专家学者组成。这样的组成既保证了独立性又具有权威性。
参照其他国家、地区的做法,该机构应履行的职能包括:向社会宣扬公平就业政策;对就业歧视进行认定或对消除歧视提出建议;对于求职者或受雇人提出的遭受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协商、调解,并劝诫雇主摒弃就业歧视行为,在调解不成或劝诫失败时,直接对歧视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可代表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研究并对公平就业政策提出建议;协助各企事业单位或有法人资格之雇主或社会团体订立公平就业政策;提供各机关团体或民众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
第二,规定歧视者的法律责任
一旦用人单位的行为被认定为“就业歧视”,公平就业委员会可以通过非正式的程序,如协商、和解以及劝服等手段,劝诫用人单位放弃其就业歧视行为,若这些程序无法奏效,委员会可直接对歧视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可主动免费为受害人提起就业歧视诉讼。反就业歧视条例应当明确规定对违法者处罚的种类、对受歧视者的救济措施和赔偿标准等,特别是通过制定惩罚性赔偿标准,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违法。
第三,给予被歧视者权利救济
反就业歧视条例应明确规定被歧视者对“就业歧视”行为投诉的行政途径,明确受理投诉的政府职能部门为“公平就业委员会”,其处理投诉的期限、办理程序、投诉的时效等;同时,赋予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时的诉讼权,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可借鉴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实行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即规定就业歧视受害者应先向政府职能部门投诉,对政府处理不服后在一定期限内再提起诉讼。同时,可修改相关法规,确立工会和妇联组织在反歧视中的职责,赋予工会和妇联对被歧视者进行法律援助、主动监督纠正用人单位歧视行为的权利。
第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反就业歧视条例可明确要求执法部门主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以预防就业歧视的发生,并对违法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赋予法院对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进行司法审查的职权,允许法院借具体个案审查某一类型的用人条件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借以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四)建立能够有效提高女大学生就业竞争力的社会服务支持网络
本次调查发现,女大学生在面对社会中存在的强大的性别歧视的时候,是孤立无缘的,无法进行主体抗争,并争取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权利。因此,在改变外部环境的同时,应建立一个全方位、多层次、有针对性的社会服务支持网络,以帮助作为就业主体的女大学生提高就业竞争力。具体地说,面向女大学生就业的社会服务支持网络主要包括高校和社会两大块:就高校而言,第一,高校应以已有的心理咨询体系为基础,注入学校社会工作者的力量,为面临就业的女大学生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并配合以社会性别为主题的课程或讲座,以促使女大学生性别意识和主体意识的觉醒,帮助她们正确对待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缓解就业压力,保持健康的就业心态;第二,高校要以市场需求为风向标,对女大学生进行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服务,同时挖掘各种可以利用的资源,为女大学生提供实习场所,使她们可以在实践中检验、整合学习到的专业知识,丰富专业技巧,进行足够的职业准备;第三,高校可以依托现有的就业指导中心,在提供丰富的就业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女大学生的不同特点与职业兴趣,开展女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系列发展辅导服务,以帮助女大学生实现“人职匹配”。就社会而言,第一,对于失业女大学生,政府应该成立或鼓励各种就业中介机构对她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再就业培训服务,并提供临时安置服务,以此将有就业意愿的失业女大学生介绍到社区或需要临时工的用人单位中进行短期工作,这不仅可以增加失业女大学生的就业经验,还可以避免人力资源的闲置;第二,政府可以制定积极的政策,诸如通过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或者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化家务服务及社区化托儿服务,以促使女性从家务劳动和孩子养育中解放出来,使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放在工作上,从而减少用人单位对雇佣女大学生的顾虑,增加他们对女大学生的雇佣数量。相信有了上述各种社会服务的支持和帮助,女大学生就可以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提高就业竞争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并以雄厚的实力,参与到激烈的就业竞争中,以获得较高的就业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