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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女大学生就业歧视与就业难的政策环境研究

  
  四是建立“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基金”。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和政府促进机制对女大学生就业意义重大,建立“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基金”应是重要的渠道。目前,女大学生在自主创业中碰到的困难太多,如前所述,个案⑤总结说,总体上是优惠政策落实存在着问题,且带有一定的性别歧视。因此,建立女大学生就业基金,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重视女大学生就业的观念,为女大学生就业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为此,省政府每年应投入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再就业资金来扶持、帮助女大学生就业。当然,在政府出钱之时,应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捐赠,以建立“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基金”,由此帮助那些毕业半年以后确是无法找到工作的女大学生(靠父母养着准备考研或准备出国等除外),度过困难期。同时我省各级政府应将尚未就业的女大学毕业生纳入城镇低保范畴,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2007年我省已出资6000万元建立“促进大学生就业基金”,我们认为如果现阶段建立“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基金”比较困难,那么从“促进大学生就业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供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则是可行的,因为通过调查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无可辩驳的——女大学生比男大学生就业更难,更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

  
  ㈡优先建立女大学生就业生育保险补偿制度

  
  如前所述,用人单位不愿招录女大学生的主要原因是女大学生面临的生育问题所带来的用人成本加大。为了解决该问题,我们可以考虑率先解决女大学毕业生的生育保险费和劳动保护费在全省统筹。目前,武汉市已于2006年12月在省内率先正式实施《武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五类用人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但是此类规定尚未在全省内实施,并且在全国也没有一个省开先例。不过,我们认为,湖北省可以在女大学生就业生育保险补偿制度的创建上领先全国。据本次研究预测与建议,一般来说,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政府财政拨付;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延迟交纳生育保险基金的滞纳金;依法纳入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而该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产假期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生育保险费率(0.5-1.0%)之积。如此,按照这个比例负担生育保险费,就可以降低单个企事业单位录用女大学生的成本,而这对真正提高女大学生就业将大有好处。此外,依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建议一人生育津贴的标准可定位5000元左右(目前武汉市人均5700元)。据此次调查推算,湖北今年毕业大学生约35万,其中女大学生约占42%,约15万左右,留在湖北的以三分之一计算,约5万人,又以1/3的女大学生生育计算,就是1.7 万人进入结婚生育,则一年女大学生的生育保险总额为8500万元。可见,这笔费用的压力是巨大的,并且也不能全由企业一家来承担,而是需建立由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多方负担的生育保险补偿制度,从而减少企业聘用女大学生的成本,以此增加女大学生的就业率。

  
  (三)在全国率先制订《湖北省反就业歧视条例》

  
  从长远来看,我们应当大力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完善就业扶持。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就业最终需要通过工作岗位的创造而得以解决。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经出台,但是我们国家还需要一部《反就业歧视法》。湖北省要有敢为天下先的立法精神,依托武汉大学等高校的法学资源,可以率先在全国制订《湖北省反就业歧视条例》。一方面,从整体上促进就业,另一方面保障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使我省走在全国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前列。

  
  《湖北省反就业歧视条例》在制订过程中要注意体现性别意识,重点是反性别歧视。具体而言,就是要规范并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用工行为,从他们公布职位、接受简历、筛选简历到面试、录用、晋升等全过程进行规范,以保障男女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而用人单位的行为要受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范,杜绝人为因素、观念因素和性别因素等非理性的主观因素对女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以促使我省劳动力市场竞争建立在知识、能力的竞争上;而对于就业中存在的歧视女性、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也应制定惩处和赔偿机制,对性别歧视和侵权案件应及时查处和有效追究。此外,对女大学生创业,《湖北省反就业歧视条例》更具有现实意义。具体地说,制定该《条例》,尤其要突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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