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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女大学生就业歧视与就业难的政策环境研究

  
  (三)政策环境:政府引导与干预省内用人单位雇佣女大学生的公共政策欠缺

  
  一是政府对“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的认识”施加的引导和影响不足,对性别偏见矫正力度不够。传统偏见对男女的不同角色期待是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之一,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由于主流社会长期对妇女权利的漠视甚至还鼓励和强化性别差异,致使扭曲女性的形象比比皆是。 “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观念,已经造成了男性群体特别是“男人主导的用人单位”对于女性社会参与的排斥,加之一些单位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对妇女工作能力持怀疑态度,由此形成了女大学生就业的受阻。另一方面,传统文化也消解了女性的主体意识,使女大学生在“我不能”的阴影下放弃了自我实现的潜能开发,使其生活领域更加私人化、附属化。多数女生在就业的压力下便“理性选择”了对性别歧视的“习惯”、“沉默”,甚至是消极地反抗。比如,一些女大学生开发了就业的另一途径,即作为男大学生的“附属品”而“曲线就业”,或者盲目地寄希望于通过“整容”来提升自己的就业竞争力,这就促使她们不自觉的内化并建构出了一个次等的自我认同以及陷入了无法抗争的社会屈从的境地。政府没有意识到性别歧视与传统偏见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既缺乏对传统文化的积极方面进行引导,又没有对消极方面提出合理的限制。诚然,这不仅仅是湖北省的问题,而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但湖北省仍然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比如,湖北省政府可以顺应“十一五”规划的人才培养要求,全面推动建立女职工生育基金补偿制度,以此减少接收女大学生就业的单位支出的成本(这是女大学就业难的主要原因6),进而在全国女大学生就业工作中做出表率。

  
  二是对人才培养与高校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及干预政策。湖北省高等教育的学科结构和培养模式不尽合理,人才的培养滞后于市场发展所需求的专业要求。概括地说,我省目前对人才培养的教育结构表现为“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并且,教育方式也较为落后,距培养新型人才的要求有差距。省政府有必要转变对高校教育模式的引导,与省内部属高校积极沟通和协调,对省属高校积极引导和干预。比如,引导高校开设适合女大学生就业的新兴专业,逐步淘汰陈旧专业,从源头上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我省是高校数量仅次于北京的教育大省。据调查发现,近几年来我省大学仍在扩张,主要表现为民办高校和二级独立学院的兴办,甚至还在不断地将一些中等专业学校晋升为大学招生。高校扩招带来的就业压力与省内社会需求岗位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再加上社会对女大学生的歧视心理和用人成本的顾虑,导致了我省女大学生就业问题雪上加霜。而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又反过来影响到高校的声誉,关系到高校的生存与发展,影响到在校女大学生的学习情绪和质量,进而影响高等教育的正常运行和良性发展,不利于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省政府的政策导向来解决,而政府角色的回归是最好的良药。

  
  (四)法律法规环境:对女大学生就业的制度支持缺失和力度不够

  
  我国有关就业歧视的立法非常抽象和原则,对于可能遭遇歧视的女大学生,国家既没有反歧视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有关歧视的内涵、外延以及分类等方面的详细规定,也没有对歧视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举证责任的分担、救济途径等情况的规定。国家迄今没有颁布《就业促进法》(虽然《就业促进法草案》已经原则通过)和《反就业歧视法》,我省也没有相关的地方立法,对国家现有立法我省还没有精细化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不利于和谐湖北的构建和人权的维护,不利于我省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

  
  另外,我省女大学生在遭遇就业歧视和就业困难时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救济。主要表现在:

  
  首先,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未包括“就业争议”在内,女大学生的权利即使遭受了侵犯,也不能利用这一法规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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