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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1)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 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2)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将视为严重犯罪,将处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3)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 年。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4)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报送给SEC的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表达进行保证。违反此项规定,将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入狱5年。

  
  (5)起诉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由原来从违法行为发生起3年和被发现起1年分别延长为5年和2年。

  
  (6)对检举公司财务欺诈的公司员工实施保护措施,并补偿其特别损失和律师费。

  
  而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财务欺诈的处罚力度偏低,违法成本低廉,使一些个人和公司胆大妄为。为了遏制财务欺诈,我国也有必要借鉴美国的作法,加大对财务欺诈者的处罚力度。

  
  2. 完善财务欺诈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使财务欺诈者及时受到法律制裁

  
  目前,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民事责任领域,而1994年实施的《注册会计师法》侧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薄弱,缺少关键的过错推定原则和因果关系要件。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受害人很难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取救济,也难于让财务欺诈责任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另外,由于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的时间较早, 其关于会计责任的规定与《证券法》存在不衔接的地方,后者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制度。因此,有必要修改《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作虚假陈述时,基于信任虚假陈述而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有权要求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出具的审计等报告中有财务欺诈的成份时, 应推定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让其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由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作为原告的投资者承担承担举证责任,这有助于减轻投资者的诉讼负担,加大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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