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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二)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危害

  
  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手法多种多样,防不胜防,屡禁不止,使境外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打折处理”,投资B股市场的兴趣近年来“有减无增”。同样是被“假账”所害,国内证券市场上不仅投资者信心受挫,而且巨额流通市值蒸发。例如,仅银广夏造假曝光后的暴跌,就使其流通市值的损失多达70多亿元。可见,财务欺诈给我国经济生活造成的损失有多大。

  
  二、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产生的原因

  
  (一) 独立董事不能保持真正独立并勤勉尽责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不能有效防范的内部原因。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公司内部控制机构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不少问题,较为突出的有: (1)独立董事“不独立”,现行独立董事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独立董事的任免权掌握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从而造成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象; (2)有些独立董事“不懂事”,很多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过分看中其名望与社会地位,实际上是陷入“名人误区”,而不管该名人是否有时间和精力“光顾”公司; (3)对独立董事没有明确的约束机制,如谁来监督独立董事的工作即不明确。

  
  (二)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

  
  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有关的部门除了《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外,还包括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在2002年1月7日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设立的机构——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内部本来就有的审计部,共三个部门。这三个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不够明确,影响了它们功能的发挥,没有起到应有的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效果。

  
  (三)外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如果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进行独立的审计,就能从外部构起一道防止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屏障。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是很难独立的。这主要是因为一些上市公司治理机构不完善,公司董事长实际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此,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便丧失了应有的职业道德,与之“共谋”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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