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防卫过当的邓玉娇,她防卫的目标是什么?因何防卫?邓玉娇受到的不法侵害是什么?我们依然还身在迷雾里。这需要司法向我们交代,也需要司法向我们还原案件的细节,而对于本案的司法审判而言,又是一出被安排好的戏剧,作为本案的证人也是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居然“逍遥法外”,这不能不让人深思司法在未受到民意的“关注”下又会出现什么样的“闹剧”。
巩教授们的上书行为,其对案件本身的分析是站在民众的立场考虑问题,说他非
刑法专业就不能站在专业的角度看问题。说到专业人士,我想,非刑法学家的学者分析此案都可以说是非专业,但一样有诸多其它部门法的学者和社会人士加入到本案的讨论中来,而且我们一样会看到独到和独家的见解和看法。放在中国的司法境遇下,现阶段的影响性案件有时是受到了几个人的意志影响才做出了符合民意的判决,多数情况下,这些人的意志也一定会潜在地左右法院的判决。至于说,以后法院绝对可能因为几个人的上书得出不公正的判决,我想,至少,我们应该分清,上书的理由和论证是否合理和充分,是否是站在法律层面和情理层面说事,而不是说,有人上书,上层就必须重视,判决就必须符合上书者的意愿,而是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裁判案件。再者,因为上书所做出的判决公正与否并不是因为上书了就会不公正,民众或是学者、专家只是在表达自身作为专业人士的看法,我们不应限制而应鼓励。到底我们应该鼓励什么,应该遏制什么,作为民众而言,诸多人知晓,鼓励司法公正,鼓励独立裁判,鼓励秉公执法,遏制不当干预,遏制违法裁决,遏制民意审判,但是,遏制的心愿归心愿,我们总是难随心愿,因为司法环境由不得民众看到真正的公正裁判,所以才会有,也应有民众对司法的上书行为。但是这种上书行为的阶段,我亦期望只是作为特定阶段的特点手法,因为真正的法治是依法而治,我们相信司法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交代,而最后司法的结果也会尽如人意。
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施加影响,如果是想影响判决结果的话,我也一样反对,因为这明显是不把法官当法官看,如果民众都可以参与审判,那我们还需要专业化的法官作甚?担忧就在于期望审判公正,因为假使在本案中民众保持冷漠(而保持冷漠的心态也可能因为媒体的介入而加热,因为司法案件的社会关注度是和媒体的报道手法和技巧分不开的,但不能排除案件本身的社会观察视角独特也一样可以成为影响性案件)也正是因为这些上书者怀疑司法,并且担忧本案误导民众(误导是由于本案的结果让民众难以接受,例如许霆案,并由此给民众传达了更加不信任司法的讯息),所以才有了毅然之举——上书。而上书本身并不是要左右司法,而是希冀司法公正,这是一种愿望,一种通过网络时代可以迅速传达的美好愿望,但实现与否谁都难以得知。我们看到了本案的判决结果——免除刑事处罚,在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可以读到——邓玉娇重获自由身,而此处的自由难道不是应该获得的吗?难道这就是自由的价值吗?自由不是别人赋予的,而是本身自己享有的,别人剥夺自由就是对自由的侵犯,而对于邓玉娇而言,她所享有的自由在于自由的享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而在本案中,我们把理应获得的自由当作了他人赋予的自由,本身就是对自由的亵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