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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潮:金融危机下银行如何防范信贷风险

法眼观潮:金融危机下银行如何防范信贷风险


姚启建


【全文】
  
  先是次贷危机,然后到了金融危机,最后到了经济危机。先是在美国,然后到了欧洲,最后到了全世界。这一场风暴,必将成为未来史书上的重大事件,成为今后专家学者研究的重要题材。然而,正处在这一浪潮中的中国银行业如何面对,信贷业务如何既要发展又要防范风险,目前还很难说得清楚。在萧条和混沌之中,但至少有一点是清晰的,那就是突如其来的金融风暴,给银行信贷业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和考验,我们需要冷静思考,沉着应对;我们需要发现和研究信贷业务风险的新特点、新态势,摸着石头过河;我们,试图从法治视野进行解读和找到一些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

  
  一、诉讼案件增加趋势明显,诉讼风险管理是信贷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银行管理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历史经验表明,在经济萧条和衰退时期。法律诉讼及仲裁就会增加,银行的维权成本就会加大。在此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借款企业的清偿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就使得中国银行业将要承担担呈更大的法律成本和诉讼风险。本次金融危机要延续多久,中国经济要多长时间才能复苏,现在还很难预料。温总理说2009年恐怕是我国经济最为困难的一年,为今年的形势作了判断。今后三至五年,预计诉讼案件增加明显。

  
  事实上,根据最近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增幅非常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发布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大幅提高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将约85%以上的案件下放到了基层法院一审。由此判断,诉讼案件的增加不再是个别现象。根据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及2008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启了我国全新的再审制度,使我国诉讼案件的两审终审制已实际演变为了“准三审终审”制。新的再审制度实施后,法院系统审理的再审案件申请大幅上升,仅最高法院的特定时间内的再审案件就上升了170%。某些地方法院还专门增加了立案庭受理案件。随着再审程序的法定化,再审案件已经成为诉讼案件管理的新的重要内容。从银行视域观察,再审制度的改革,或许弊大于利。本来,再审制度对于企业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有利的方面是,再审渠道的拓宽和再审程序的法定化,使得在一审中非正常败诉的案件有机会申请上级法院审理,获得公正判决和救济;不利的方面是,企业面临更多的再审压力。但是,从司法实务经验显示,对于银行而言,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在近几年,约98%以上的案件都获得了胜诉。因为再审制度的因素,就使得银行在一、二审中获得胜诉的判决并不意味着最终的胜利。在再审期间,对方当事人无需缴交诉讼费,就可能获得再审程序,挑战既有判决的法律效力。由此一来,银行增加了相应的诉讼风险:一是承担判决结果变更的诉讼成本风险,二是案件被对方当事人因合法利用法律规则而拖延的时间成本风险。银行应当合理评估诉讼案件增加和再审程序的影响,充分了解现行诉讼制度下法律争议解决机制,根据个案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应对策略。诉讼案件的增加,需要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意见。银行内部律师熟悉案情、精通银行业务、保密性好等优势,要在内部律师的指导下控制和化解风险。对于再审案件,由于审理级别更高,案件难度更大,对方当事人的重视程度更高,对方当事人的律师更专业等因素,因此银行要更加重视,巩固和维护一、二审的诉讼成果。银行在处理诉讼案件时,从一开始就要兼顾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从案件可能发生的全部程序的战略高度出发,防范和化解诉讼风险,切实维护银行权益。根据银行的不良债权清偿经验,约80%以上是通过诉讼途径清收的。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3-2007年,全国法院系统审结民事案件约24332.8万件,强制执行率为44.3%。在这5年中,当事人自愿履行率仍然很低。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终极体现,银行债权要依赖法律途径清收,法律是债权回收的最后途径。因此,一个银行的诉讼管理水准如何,能较好的反应和体现这家银行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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