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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洲代表性国家宪法实践权威的达致

  
  以上考察了日、韩、印、中四个代表性的亚洲国家。就树立宪法实践权威而言,韩国基本完成了使命,印日两国尽管其违宪审查的力度不够,做成违宪的案例不多,但已确立了一定的随着政治体制的调整尚待夯实的宪法实践权威,迈过了制度实践的基本门槛。只有我国,一缺合理的制度设计,二缺违宪审查实践,构成我国宪法的“阿基里斯之踵”,宪法实践权威尚没有建立起来,殆无疑问。

  
  三.亚洲代表性国家达致宪法实践权威的法理分析

  
  确立宪法实践权威的三个代表性国家,都受到美国与英国的至关重要的影响。即亚洲宪法实践权威的外来渊源。这是前述再移植实践的必然结果。印度直接继受英国与美国自由主义民主政治、法律,其中包括普通法宪政主义。只是由于其议会民主制具有自身的特点,比如执政党的权力中心地位,而且印度独立后将近30年间多党制实践的最大特色是政党林立,而国大党较长时期垄断了执政权;虽然按宪法规定,最高法院法官均由总统任命,但同样根据宪法的规定,总统的任命通常是由政府内务部推荐,按照总理的建议作出的,而总理的人选来自人民院的多数党领袖。所以,在此事项上,据分析,三权分立在印度实际上成了三权合一,司法对议会和行政的制约已经小到了不能再小的程度。[7](168)而日本和韩国受到美国至关重要的影响。日本宪法起草要点本身就来自驻日美军司令部;而作为美国同盟军的韩国,从立国就主要受美国的影响。背景是从1945年开始的冷战,韩国作为美国实施遏制战略的一个平台,两国1953年签订了《美韩共同防御条约》。在军事、经济援助的同时,在政治、文化上美国也直接影响了韩国。还有一个方面不为我国民众所知,美国驻韩军政府通过颁布211个立法性命令对韩产生了深远影响。1948年韩国宪法的首要起草者俞镇午教授认为美军占领当局对韩国民权所做的最有意义的事恐怕就是霍奇将军1948年4月签发的《韩国人民权利令》。这些权利与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如出一辙。在间接方面,美国的影响就更是无处不在了。有学者指出自1945年以来,宗教因素、学术和其他美国能动力量混合起来一同对韩国的民主与人权产生着影响。不论明智和恰当与否,以个人身份活动的美国批评家已经同韩国反对派政治家、知识分子、宗教和文艺界领袖以及学生联合起来,用相当强硬的手段要求政府遵守合理的人权准则。几十年来,韩国民众对美国官方和私人以人权之名施加压力的做法并没有普遍表示出民族主义的不满,而是要求美国政府对韩国领导人施加更大的压力以使他们停止侵犯人权。[7](91)由此可见,民族主义的过分张扬并不利于民权主义策略的实现,也不利于韩国宪政实践权威的确立。

  
  民主代议制的完善。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没有一个真实的、负责任的民主体制,就不会确立宪法实践权威。按照专制体制的逻辑,权力是不可制约的,更不会有违宪审查体制在时时掣肘于立法权力、行政权力、政党力量与普通司法权力。这个从德国1871年帝国宪法的内容与实践就可以看出,同样日本1890年宪法也是如此。从上世纪上半叶中国宪政化的各个历史时期看,尽管有例外,二战前的德日宪法模式——以国家主义为取向,以行政集权为政府体制,是当权者首要取法的对象。但值得注意的另一方面是,在每一次以德日宪法为取法模式时,决策者们都面临来自以自由主义为取向的、以建立议会制政体为目标的力量的有力挑战。[8](483)民主代议制的不充分实现或如人民代表大会那样的议行合一的特殊形式,以及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国家权力的原则,也会影响宪法实践权威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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