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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洲代表性国家宪法实践权威的达致

  
  二.亚洲代表性国家达致宪法实践权威的比较考察

  
  在世界宪政史上,亚洲宪法是欧陆宪政对英美宪政的移植的再移植。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向西方发达国家先移植民主,再在此基础上移植宪政。发展中国家在再移植民主、法治、宪政的过程中,经历了更多的舍弃、磨难与曲折。亚洲国家是传统的农业国,从17世纪开始遭受西方列强的侵略,有的沦为外国殖民地,有的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开始与西方国家通商。在亚洲国家最先宪政化的是日本,日本从明治维新,坚定其“脱亚入欧”的道路,1890年通过《大日本帝国宪法》,这部宪法一直沿用了57年。1946年由于美国占领军的介入,很快通过了现行宪法,完全采纳了美国式的附随式违宪审查模式。其最高法院直到1973年才作出第一件违宪判例。而且,经最高法院判定违宪的比率奇低,根据1995年日本最高法院公布的宪法判例集记载,50年来,刑事案件的宪法判例约有700件、民事案件的宪法判例大约有150件(包括行政案件)。其中,最高法院作出有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本身或者是个别条款违宪的判决只有5件。[3]

  
  相对日本立宪进程的先进与审查态度的保守,从1894年制定的洪范十四条,韩国的宪法实践权威的建立陆陆续续经历了100多年。韩国从1948年颁布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先后多次修改。到1988年第九次全面修改,扩大基本人权内容与强化人权保障,宪法的品质得以优化;新设宪法裁判所,强调宪法保障的现实意义。[4](319)1992年,韩国举行了被称为韩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的民主意义上的总统选举。韩国在民主转型的基础上,当之无愧地迈入宪政国家之列。韩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采用过不同的宪法保障制度,1948年采用了司法审查制度;1960年曾设立宪法裁判所;1972年宪法与1980年宪法曾规定设立宪法委员会等。1988年实行的宪法裁判所制度是韩国在总结宪政经验和借鉴国外合理经验基础上确定的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到2005年1月,已对346件进行了违宪法律审判,其中作出违宪决定的149件,占受理案件的41%;到2000年,在宪法诉愿审判中,已经审理1555件,其中对190件作出了违宪或认容决定,其比例达12%。自1988年成立宪法裁判所以来,宪法裁判所为保障宪法权威和国民的人权起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通过2004年总统弹劾案和迁都违宪诉讼,宪法裁判对韩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4](348)宪法因之获得了稳固的实践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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