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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洲代表性国家宪法实践权威的达致

论亚洲代表性国家宪法实践权威的达致


On the Achievement of Constitutional Practice Authority in Asia Representative Countries


王广辉;杨盛达


【摘要】宪法实践权威是本文提出的一个尝试性概念。蕴含了本文的问题意识:为什么有些国家的宪法得不到民众的认可?要想得到民众的认可,必须通过宪法实践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本文把违宪审查作为宪法实践的主要形态。违宪审查的具体方式也许因不同的外来影响和政治司法传统而容有不同,但其基本的形态是一种高级的专门司法。每个国家实践违宪审查都会遭遇障碍,但只要保持尝试,规范操作,并持守自制的立场,终会确立起其他权力难以企及的宪法实践权威。
【关键词】亚洲代表性国家;宪法实践权威;违宪审查
【全文】
  
  由于中国现行宪法尚不能进入司法适用,缺乏实践维度,特别尚不能以宪法内容为准据审查立法、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及其他公法行为的合宪与否,因而往往遭遇其他部门法学者的轻忽。宪法学者正在从宪法司法化、宪法事例、宪法解释、违宪审查制度等方向力促宪法实践。这一场景正是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其宪法运行尚未穿透国家权力的真实反映。

  
  一个国家立国之初,即颁布一部宪法典,这是现代国家立国的标志。但颁布宪法是一回事,实践宪法又是一回事。宪法典由宪法规范组成,宪法规范应由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与宪法责任构成,因而宪法规范表征着一种宪法主体“应当如何行为”的实践理性法则。这样说来,如果宪法主体不自律,为了保证宪法的实现,必须有其建制化的外在控制,像其他普通法律一样,必须有一套独立的诉讼制度,否则宪法无异于形同虚设。这种控制是典型的宪法实践。宪法实践必然产生其法的社会效应,这种效应如果是正面的,日积月累,在国民意识层面即构成宪法实践权威。本文的旨趣在于说明宪法典并非先天具有权威,必须经由反复实践,这种实践,其主要的形态是违宪审查;也许违宪审查屡屡受挫,但只要保持不断实践的姿态,终有一天,违宪审查会成为制度的常态。到那时候,在国民意识里,宪法实践权威会普遍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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