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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铃里的著作权

彩铃里的著作权


刘宪来


【关键词】彩铃;著作权;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全文】
  
  彩铃,没有找到标准的法律定义,通俗的讲,彩铃属于移动增值服务(SP)的一种,即呼叫对方的手机时,听到的不再是嘟——嘟的声音,而是一段美妙的音乐。现实中,我们拨打别人的手机时,通常听到一段或是经典或是流行的音乐,即属于彩铃。彩铃服务的提供商包括移动运营商,如移动、联通;也包括专门的彩铃等增值服务提供商,即SP公司。由于彩铃产品本身技术含量较低,内容大部分又是已有音乐,通常拿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并与运营商建立合作关系,就可以出售彩铃产品了。普通消费者只要花一到两元,或是通过包月服务,就可以轻松获得彩铃服务了,这样别人拨打你的手机听到的就是彩铃产品的音乐,而非嘟嘟声这样的乏味声音。

  
  由于彩铃产品准入门槛低,且获利颇丰,很多SP公司即忽视了彩铃内容的法律问题,因为一般彩铃产品采用的音乐都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如果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实践中,我们也经常看到媒体报道唱片公司或歌手等起诉彩铃产品提供商SP公司的案例,通常的诉由就是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但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范围广泛,著作权项下包含的具体权利种类很多;如彩铃产品内容未经授权,可能侵犯了哪些权利人的哪些权利,本文拟作粗浅分析。

  
  一、与彩铃有关的著作权概念

  
  首先,我们先来明确几个法律概念。1)作品,即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2)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3)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种类: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七种。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属于著作权法理论上邻接权的一种,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5)表演者权,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以及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等。6)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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