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彩霞高考舞弊案的法律分析
王建胜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一中复读一年的罗彩霞,于2005年考入天津师范大学。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涉嫌犯罪,已被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冒名顶替者理应赔偿
1冒名顶替者主要侵犯了受害者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首先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冒名顶替者假“罗彩霞”王佳俊是直接侵权人,应该按照《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罗彩霞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赔偿受害人罗彩霞因被冒名顶替而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2、在这起顶替事件中,伪造受害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用于冒名顶替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
刑法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在造假过程中,有公安机关或教育部门的人参与其中,也应该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贵州师范大学在“假罗彩霞”王佳俊报到过程中,疏于审查,放纵了犯罪和违法行为,使顶替者蒙混过关,也有一定的责任。
3、作为受害者的罗彩霞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上述单位和个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对其被冒名顶替所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进行共同赔偿。
二、中国高考、教育制度的弊端
1、高考招录本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因为它关系到每一名考生甚至一个家庭的前途命运。在我国“一考定终身”的考试制度大环境下,通过考上大学来实现自己人生的价值和目标,是大多数寒门学子进入社会上层唯一的通道,对农家女罗彩霞而言,尤其如此。但让人感到心寒的是,现已“毕业”的“假罗彩霞”王佳俊,却抢先堵死了“罗彩霞”步入社会的通道,改变了罗彩霞的人生轨迹。随着“罗彩霞事件”的发生,我们不得不再次反思我国现有的高考制度,为何我国的某些“假罗彩霞”们能如崂山道士一样,从森严的考试制度壁垒中穿墙而过,如入无人之境?难道这仅仅是因为有“王峥嵘”等一班人在作怪?还是我们的教育体制和考试制度有问题?我想,一切答案都尽在不言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