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却不反对投稿,更没有对投稿者夷然不屑。再怎么说,我也有过激情燃烧的岁月,六年以前的日子里,只要我能写出来,不管长的短的,香的臭的,绝不锁在抽屉里任其发霉,而是抱定不厌其烦的态度,从中央到地方,挨家挨户送上一份,全然不顾后果,爱咋地咋地。如今我做起了大腕儿,不投稿已好久了。但我的投稿思想始终没变,多写多练笔、多投多发表,这是我一贯的劝学法则。不想当腕儿,就要老老实实地投稿。“不在乎欢笑伴着泪水”,先要有超越梦想的志气。
不过,投稿有投稿的原始品味和单纯规则,这个是万不能丢的。所谓投稿的原始品位,就是投稿人与用稿人之间的纯粹法律关系。按照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投稿中的“投”应为寄、递送之意;投稿中的“稿”应为文字、图画的草底。顺着这一思路推知,作为文字、图画的草底,可以通过邮寄或者递送的方式,到达报刊杂志社或出版部门,然后依据正当筛选规则决定是否采用或发表。这一原始品位使投稿人与用稿人的交往止于法律关系,不应搀进其他杂质。所谓投稿的单纯规则,显然是由双方法律关系的原始性质决定,即投稿人与用稿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规则,除此而外,通常不应有其他规则介入。
能够体现投稿的原始品位和单纯规则,这就是最规范、最讲究的投稿行为。可是,在投稿用稿的关系运作过程中,有人偏偏不玩这种枯燥又无聊的法律游戏。把投稿中的“投”解释为投机、钻营,把投稿中的“稿”也异化为“搞”。于是,受这种跑偏思维的操纵,玩起了“又投又搞”的投搞游戏。
投机取巧、投机倒把,投得无法无天、无所不为;搞这搞那、搞来搞去,搞得不干不净、不成体统。这种又投又搞的花样动作无孔不入,稿子的炮制阶段就开始投机和乱搞了。时下,所谓的学术论文,其成果的认定和评价多以长相与外表论。或者至少说,只要长相和外表嗑嗔得说不过去,思想和内容再有灵光,也没资格称得上学术论文。于是,学术论文格式化的臭毛病就不约而至,并由剪刀浆糊时代成功过渡到了复制粘贴时代。借助这种简单的手工劳动,拼凑炮制一篇像模像样的格式化论文,易如反掌,不费吹灰之力。
自己亲自动手拼拼凑凑,尚算是勤劳文明的。比这更说不过去的,当属那些贪婪、无耻、霸道的主儿。先甭去提找抢手、买论文的那点破事儿,单来说说诱骗与强占。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明文: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均不视为创作。
著作权法也有明文: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是著作侵权行为。可是,有些当教授的、做导师的、掌权力的,却目中无法,对此规定视而不见,不予理睬,给学生、下属稍微布置点儿任务、解答点儿疑问,或者让出自己的空调办公室、闲置的电脑,就想着法子挂名,还要耍大牌、装大腕,尊姓大名赫然署在前头,心安理得。在一团糟的学术市场,面对各色滑稽万象,这种诱导性投机,还算不上真正恶心。更为无耻的,非抢夺、强占者莫属。在这种学术霸王眼里,学生、下属就是导师或领导的无价劳力,且必须言听计从、顺顺贴贴的。尽管
著作权法规定,“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然而,在强势群体面前,这一条文似乎只适用于权利享有,而失效于责任承担。于是,哪怕是闹出了版权丑闻,学生或下属也甘愿主动承担责任,充当替罪牛羊。“你身上有她的香水味,是我鼻子犯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