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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授权性执法主体的范围界定

  
  相对于事业组织来说,法律、法规较少授权企业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因为企业组织主要以赢利为目的,从而往往与一定的行政执法职能行使具有利害关系。但这种情况也不是绝对的,某些企业可能不适于授权其行使某类行政执法职能,但并非不能授权其行使任何行政执法职能。在我国目前体制转轨的非常时期,一些国有的公用企业、金融企业和全国性总公司在一定时期内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对象。它们包括烟草公司(与烟草局合署办公)、盐务公司(与盐务局合署办公)、电信公司(与电信局合署办公)、供水公司、天然气公司(也包括以前的煤气公司)、铁路运输公司(与铁路局合署办公)、鞭炮公司(与供销社下属的鞭炮专营办合署办公)等。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其与国家基层政权有着极密切的联系,它们根据相应组织法的授行使多种行政职能。其授权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6、有关的专门技术机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往往涉及一些需要运用专门知识、专门技能、专门设备进行检验、鉴定的问题。对于这些技术检验、鉴定事务,法律、法规有时授权有关技术性机构办理。例如常见的价格认证中心、植物检疫站、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纤维检验所、产品质量检验所、农机安全监理站、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药品检验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环境监测站、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定点屠宰检疫点(与食品公司合署办公)等。

  
  另外,有些非行政组织还存在曾经获得过授权但现在被取消的情形。比如说早先公布的《价格管理条例》曾经规定授权物价监督检查所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和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后来公布的《价格法》不再有这样的授权规定,上述授权也就不再存在。以前的《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领域进行检查监督,并可对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现在《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卫生法》,将上述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赋予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因此之前的授权也就取消了。供电公司以前叫电力局,拥有对电力领域的行政执法权。《电力法》出台后,各地相继将其职能移交给了经济局,因此以前的授权就作废了,现在的供电公司只能与用户签订民事性质的供电合同,对电力违法行为仅仅只能将检查结果上报经济局,由后者正式行使行政执法权。邮政公司(与邮政办、邮政局合署办公)以前也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现在其只能也逐渐淡化了。以前《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这一地方政府规章,曾授予农村合作经营管理局派驻各乡镇办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以对村集体的审计职能,现在乡镇财政所与之合并,统归财政局,上述授权也就名存实亡了。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我就不再一一枚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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