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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在侦查中的应用

  
  作案后的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后的关联行为。在有些案件中,作案人作案后由于心里紧张,因而会有一些反常行为流露出来,如打听案情、突然外逃等。在涉及侵犯财产的案件中,作案人在作案后的关联行为,可能因销赃变现、挥霍而显示出来。作案后的关联行为,还包括案件发生后,侦查主体经过犯罪情报分析,初步确定了嫌疑人,但苦于证据;侦查主体遂实施某些计谋,引导嫌疑人实施某些行为从而暴露出来,从而便于侦查主体收集证据,例如《折狱龟鉴》中的“柳庆榜书”案例。

  
  案例二:后周时,柳庆在雍州作别驾;其辖区内有一起久侦未破的积案,即有一大户人家发生了入室抢劫案。这起案件经过县、郡执法机关的多方侦查,但一直未能破获。柳庆察看了案卷,根据现场情况混乱、劫匪在作案过程中不协调等情况认为是一伙临时纠合的歹徒所为,而且歹徒对事主一家的情况较为熟悉,可能有部分歹徒的住处离现场不远。柳庆进一步分析了歹徒作案后的心理,并模仿一个参与抢劫的歹徒口气写了一封想投案自首的信,然后趁夜时将信贴在官府的大门上。这事很快传开了,柳庆再用官府的名义写了一份公文,表明了官府鼓励歹徒投案自新的态度,并表示将赦免第一个前来自首的歹徒。过了两天后,果然有人将自己绑了前到官府自首;柳庆进而扩大战果,一举擒获了该案的其他案犯。[6]

  
  (二)根据作案人关联行为的产生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习惯性关联行为、心里紧张所引发的关联行为、侦查主体引导下的关联行为等。

  
  习惯性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由于职业特点、个人爱好等长期形成的一种自动性行为模式。作案人的习惯性关联行为,主要包两种类型的习惯:一是宗教风俗、生活习性所养成的习惯;二是职业习惯或特殊技能而形成的习惯等。

  
  紧张性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或作案后,由于心里紧张焦虑、情绪紊乱或为了排除紧张心理而实施的行为;在初犯或偶犯身上尤为明显。例如,有些作案人在作案后,由于心里紧张或心虚而自杀(未遂)、逃跑等;还有一些作案人则在作案后伪装积极、或四处打探案情等。

  
  侦查主体引导下的关联行为,是指侦查主体初步确定的作案嫌疑人之后,为了甄别出真正的嫌疑人或收集证据,在准确分析嫌疑人的心理与个性后实施了某种引导或控制行为,作案人在这种引导或控制下实施的某种关联行为。如我国古代的经典侦查案例摸钟辩盗就是一个应用侦查主体引导下关联行为的案例。

  
  案例三:陈述古任建州浦城知县时,有一个富人丢失了东西,官府圈定了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人,但一时无法确定哪个是真正的盗贼。于是陈述古骗他们说:“某某庙里有一口钟,能辩认盗贼,特别灵验。没有偷东西的人,摸这口钟,它不响,偷了东西的人一摸它,钟就会发出声响。”述古亲自率领他的同僚 ,在钟前很恭敬地祈祷。祭祀完毕后,用帐子把钟围起来,便暗地里让人用墨汁涂钟,过了 很久,钟涂好以后,带领被捕的犯人一个个让他们把手伸进帷帐里去摸钟,出来就检验他们 的手,发现都有墨汁,只有一人手上无墨。述古对这个人进行审讯,于是他才承认自己是盗贼。原来这个人是害怕钟响,没有敢去摸。

  
  (三)根据作案人关联行为与作案地点的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现场上的关联行为、现场外的关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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