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的真正主人布贩是贩布世家,具备良好的叠布技能,故很快就把布叠好了;而那个抢布的无赖则由于不具备叠布的技能,也当场露出马脚而被捉。[2]
在这则案例中,侦查主体(县里的长官)除了应用反证的逻辑思维(如果是真正的布贩子,那么就拥有良好的叠布技能)外,还利用了作案人的关联行为(“作案人不具备叠布技能”不是案件侦查所需要证明的对象,故属于作案人的关联行为)而发现作案人的,而这种关联行为则属于作案人按侦查主体的意图所实施的关联行为。虽然作案人不会叠布这一事实情节并不符合现代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要件,但却帮助侦查主体及时发觉了非法抢夺案的嫌疑人。
(一)作案人关联行为的概念
所谓作案人关联行为(Criminal Relation Behavior),是指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发生前后所实施的、不属于指控作案人犯罪之构成要件、却有助于案件侦查的行为。例如,流窜盗窃的作案人,在流窜到某一城镇后,在盗窃前后可能实施了一系列与其盗窃意图无关联的行为,如在某旅馆登记住宿、在某娱乐场所玩乐、在某饭店吃饭等。这些行为虽然不符合盗窃犯罪构成要件之规定,但却有助于侦查主体的侦查,如侦查主体在盗窃案件发生后,可以在现场周边地区的旅馆、娱乐场所开展调查访问或摸底排队,来寻找相关线索,进而发现嫌疑人。再如在当前手机等移动通信工具普及的社会里,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通常会有携带手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属于作案人所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却有助于侦查主体发现嫌疑人。
(二)作案人关联行为的特征。
与作案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相比较,关联行为具有一下几个特点:
1.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具有暴露型或外显性。 “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触犯
刑法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除了激情犯罪外,作案人为了逃避惩罚,在作案过程中都会采取一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即在作案时间或时机、犯罪对象及犯罪地点、作案手段方式等方面进行选择,以尽可能地切断其与犯罪的联系。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是一种隐蔽的行为”;从而给案件侦查带来了困难。
犯罪的隐蔽性主要集中在作案人的危害行为上;而作案人关联行为则具有暴露性或外显性,一方面是由于其不直接构成所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或不具备作案人概括的犯罪意图,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无须隐瞒其关联行为。如作案人在盗窃前的住宿、娱乐行为等;另一方面是由于其可能是作案人生活习俗(习惯)、职业特点、社会地位等在其行为中的体现,或者是真实心理活动的外显等,属作案人无意识实施的行为,作案人无法隐瞒。
作案人关联行为的暴露性或外显性,为侦查主体开展侦查提供了重要的帮助。传统案件侦查模式中,摸底排队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其中“反常情况或反常表现”是侦查主体开展摸底排队的重要条件之一。[3]例如,某起重大杀人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在现场未能获得任何有价值的线索,遂以现场为中心对周边区域范围内的人进行摸底排队;在摸底排队过程中发现某男在案件发生后突然离家出走或自杀未遂、或积极打听案情或有其他反常表现,遂进一步围绕该男进行调查,最终将某男抓获;某男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该案得以破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