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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在侦查中的应用

浅析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在侦查中的应用


Research about Criminal''s Relation Behaviors


姜南


【摘要】作案人的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前后所实施的、却不属于其被指控的犯罪之构成要件的行为;其虽然不是刑事诉讼所需要证明的对象,却有助于案件侦查目标的实现。研究作案人的关联行为不但能够丰富侦查学理论研究,而且在案件侦查实践中的发现与查缉嫌疑人、收集证据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案件侦查;关联行为;犯罪情报分析
【全文】
  
  犯罪案件是作案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行为;侦查作为人类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之一,是指由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就所指控的案件而进行的以发现案件、搜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查缉作案人为目的的专门活动。在侦查关系中,犯罪案件是侦查的客体,而案件本身主要表现为作案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从典型意义上的侦查过程考察,案件是作案人在特定时空(即案件现场)范围内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行为会引起特定时空内的物质数量、形态位置、物理属性等方面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均以犯罪信息的形式而存在;案件侦查的过程,就是侦查主体首先在发生犯罪的特定时空内寻找、发现、提取犯罪信息(即现场痕迹、物证),其次侦查主体依据其经验或采取特定方法来组织并诠释这些犯罪信息以重现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以及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作案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刻画作案人脸谱或画像),最后侦查主体依据犯罪行为所揭示的作案人具备的条件来识别和查缉作案人的过程。因此,作案人的行为是侦查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经典侦查的过程就是根据作案人之危害行为所形成的痕迹来重现作案人的作案过程,并进而依据作案人实施的危害行为(Offend)所体现出作案人的人身特点或条件,来识别(Identify)、查缉(Arrest)作案人的过程。

  
  在社会生活里,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行为,其实是一个由若干个具有作案人作案概括意图的具体行为构成的组合;而且作案人的这些行为组合,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作案人的行为作不同的分类。依据作案人的行为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将作案人的行为分为危害行为与关联行为。作案人的危害行为就是作案人所实施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例如盗窃犯罪人所实施的破门入室、翻箱倒柜寻找财物、处理赃物变现的行为等;而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就是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不属于其被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盗窃作案人在现场实施的抽烟等习惯性行为、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的行为等,作案人在作案后由于心虚而实施的打听案情、或外逃行为等。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对于案件侦查有着重要的意义。[1]

  
  一、 作案人关联行为的概念

  
  作案人的关联行为对于案件侦查具有重要意义,在阐述作案人关联行为时,不能脱离具体案件;叠布辩奸就是一个利用作案人关联行为来查案的范例。

  
  案例一:民国初年,有两个人在路边亭子里躲雨,其中一个是布贩子,另外一个是无赖。雨停后,无赖抢了那布贩子的布就走;结果被布贩子扯住。两人后被送到县里见官。由于两人都声称自己是祖辈贩布,而且声称布是自己的;所以县里的长官认定两人中只有一个人是真正的布主,另一个则是抢夺布的案犯。为了快速查清案件真相,长官采取了一个巧妙的办法,让人将布抖散,然后让两人当面叠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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