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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请求撤销村民会议决议的几点思考

法院应请求撤销村民会议决议的几点思考


谢新旭


【全文】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其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拥有广泛的权力,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事项,都由其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还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我国是法治国家,村民自治也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进行,这是不争的事实。在法治框架下实行村民自治既符合国家利益,更符合村民利益。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保障村民自治在法治框架下运行的规定相对较少,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机制支持。该款仅仅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至于如何落实,用什么制度保障则未作规定。这导致即使实践中出现村民会议决议有违法现象,也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予以纠正的局面。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系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村民自治体系中没有任何机构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因此,在村民自治体系内构建保障村民会议决议合法性机制从事实上和法理上都无法达到目的,有必要引入村民自治体系外的力量对村民会议进行必要的监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法律没有赋予政府对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从法律规定可见,政府不得将村民委员会视为自己的下属机关,不得对其发号施令,进行领导,因此,对于村民会议通过决议的行为,政府只能进行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其所作的工作只能是积极意义的,而不能做消极意义的撤销、变更村民会议决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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