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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邓玉娇案”的解析与反思

对“邓玉娇案”的解析与反思


范正武


【全文】
  
  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6月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至此,轰动全国的“邓玉娇案”终于告一段落。“邓玉娇案”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什么会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引起轩然大波?笔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本案的被害人邓贵大为政府基层官员,二是本案的被告人邓玉娇也是被害人,且为一名农村弱女子,三是新闻媒体的广泛介入和深入报道。案件虽然已经初步定性,但留给人们对本案的反思却一刻也没有停止,这也是本案的意义之所在。以下是笔者对本案的一点看法与思考,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法院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二、法律解析

  
  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根据本案的事实、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本案的办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完全正确,基本现实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1、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程序都合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程序合法

  
  5月10日晚,邓贵大死亡。案发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当晚,邓玉娇被羁押在野三关派出所。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及第八十九条规定“……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据此,巴东县公安局对邓玉娇予以刑事拘留,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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