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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下和谐执行的创新

  
  科学发展观是一种以科学发展的眼光看待周围事物与社会的观点,也是一种历史的、动态的、变化的、发展的思维方式。以科学发展观看问题一方面要向前看,即要积极的向前看,立足现在向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看问题,另一方面要向后看,即要以历史的眼光要看问题,要懂得历史,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问题,从历史的高度来分析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分析其利益的变化过程,唯有尊重历史,才能真正的面对未来的不可知与现在的必然存在。

  
  如上例所述,在社会形势剧烈变化中过程中法律实施遇到的困难就更需要以历史的眼光去看待,用历史的高度去分析法律事实,另一方面,要以发展的、变化的观点去看问题,明确现今法律的规定与法律的价值取向,降低双方当事人的期待值,平衡双方的法律权利义务,取得和谐的共赢。

  
  2.2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解决问题思路是科学的、体系的、多重的解决模式

  
  我院曾有过一件涉及民政福利企业的执行案件,当时企业基本上垮掉了,职工发不出工资,成天到政府上访,由于企业本身债务缠身,其他企业对该企业的收购拯救也不敢参与,后来在法院的协调下对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置实行了放水养鱼的方式。通过这次执行和解,解开了一系列的连环扣,将一个将死的企业做活了,做强了,做大了,最终实现了申请执行人权利得以实现了,执行债务得以化解,职工权益得到保障,企业得到发展,政府税收得到提高,真正在科学发展观下完成了执行案件的和谐执行,矛盾化解,法律的终极目的得以实现。

  
  如果说这个执行案件的解决是偶然的,那么其中所包含的解决执行案件的思路则一种全新的和必然的。通过这起案件的执行我们思考了下面三个问题,一是法院在社会矛盾复杂的执行案件中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二是法院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权力协调好多重的社会矛盾;三是法院案件执行效果如何评价,单纯的以执结为评价标准的法院案件执行评价标准很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了,而面对复杂的多重的社会矛盾的纠集体时单一对执行员的要求显得太单薄与肤浅,以个人承办案件的方式来解决复杂的社会疑难问题显然也是非常错误的,这应当是一个法院集体甚至社会集体共同来解决的事情才对,善于利用法院的社会地位来解决在执行中遇到的障碍是一种必要和必然的手段方式。

  
  2.2.1复杂条件下法院执行工作的定位与执行策略

  
  1、明确法院执行工作的在社会生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在法院工作中的位置。

  
  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告诉我们,军队、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暴力机关,其职责有二,一是用暴力维护革命所建立起来的政治政权和经济体系;二是用暴力制裁破坏政权体系和经济体系的个人和组织。法院作为社会主义司法机关,一方面是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观的终极判断者、裁判者,另一方面是将所作出的终极社会价值判断用国家司法强制力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法院执行机关作为法院民事判决与裁定的最终实施机关其执行权来自于全国人大所制定的诉讼法所授予的司法强制力,民事判决与裁定对社会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应有的社会秩序以及社会价值的取向做出了判断,而纸面上的法律判决最终必须通过涉诉行为人、涉诉标的依法院判决所确认为方式进行流转或作为才能真正使法律所主张的社会正义与法律价值取向成为现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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