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以及对中国法律方法的鉴借意义
以“驴友案”为例
李燕
【摘要】本文从法律方法论的概念要素和功能出发,于法律方法论视域中对传统的司法三段论进行反思,探讨司法应如何选择法律方法以及法律方法适用的局限,接着,以“驴友案”为例谈法律方法与价值选择问题,并对法律方法论的两种立场以及法学中国化中的方法选择着力探究。通过对法律方法的探讨与检视,表明法律决不只是纯粹的逻辑和技术问题,而要考虑社会结构、价值规范以及公共政策等的潜在影响。
【关键词】法律方法论;司法三段论;价值选择;能动主义
【全文】
一、何谓法律方法论
法律方法论代表着一种运用多种学科知识、方法和研究进路来寻求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探索和努力。我们听到很多关于法律方法论的词汇,比如法律论证、法教义学、法律续造、非形式逻辑、可辩驳性、融贯性、可接受性、证立、论辩等等,二战后,学者们将解释学、修辞学、论题学、语义学、语言哲学、分析哲学、符号学和沟通理论等理论与方法引入到法学领域,极大丰富了法律方法论方面的研究。
是否存在某种为法律人所独有的法律方法?若有,其存在依据又是什么?这关系到法律方法自身的性质。有学者从发生学角度看,法律方法作为一个知识类型的出现,与对法律的客观性、确定性的认识是分不开的,与坚持法律的确定性、维护法治信仰的立场相一致。[1]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裁判与其是追求法律真理,追求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不如说是法官根据特定场域的权力话语所作的策略选择和使选择的权力话语合法化的法律技术。[2]陈金钊教授认为,法律方法的研究秉持法教义学之理念,致力于狭义的,也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知识,进入到法律规范和制度内部,谋求法律自身知识体系的构造,因此,法律方法概念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法律方法是法律共同体的职业性思维与技术;2.法律方法所要处理的是事实与规范对立与紧张的难题;3.逻辑与经验、理论与实践是法律方法的基本向度;4.法律方法的具体构成要素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技能、职业伦理等方面。5.法律方法所要追求的是法律决定与法律判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因此法律方法其实是关于法律运用的方法,是由成文法向判决转换的方法,是把法律的内容用到裁判案件中所运用的方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