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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列席监督的正当化转向

  
  (二)壮大抗击不当干扰的力量

  
  对不当干扰的实施所可能带来之利益的乐观预期和对拥有错综复杂之关系资源的过分自信,容易促使案件当事人轻而易举的放弃道义上的负担而使出浑身的解数去谋求对案件的不当干扰。“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不当干扰成为寻常可见之事。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地位并不理想的人民法院和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不得不面对诸多风险的审判人员需要凭借内在力量的壮大来排除几近常态的、来自四面八方的不当干扰。当现有的制度尚不能为独任制法官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抵御不当干扰提供足够的支持与资源时,人数较多(通常为9人以上)、整体业务能力更高、实行集体决策和简单多数表决规则的审判委员会成为壮大人民法院抵御不当干扰之力量的政策性选择,并在相对合理的语境中顽强的发挥着保护审判人员、排除不当干扰的作用。不当干扰成因的复杂化、来源的多样化、压力的集团化、目的的强盗化往往让人民法院以审判委员会集体议决为基础而进行的名为无奈实为不屈从之举的解释起不到实质性作用,因为“即使社会条件恰当,一个制度只解决一个或几个问题,一套制度才解决一套问题,并且也仅限于常规的情况”[4]。于是,寻求外在的力量支持成为人民法院更好的排除不当干扰或排除更强大的不当干扰的必选项,以监督影响公正审判的权力主体和压力集团为主要内容的列席监督成为最佳的必选项。针对特定案件的压力集团干扰一个或几个审判人员不难,但干扰多数的或全部的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就会遭遇困难,想一并干扰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检察人员就会难上加难。面对有碍审判公正的外来干扰,检察机关以其“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可以名正言顺的予以正面抗击,这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列席监督职能应尽的义务。即便压力集团不可遏制,审判机关在无奈的接受其解决方案之前可以列席监督的存在为理由让压力集团寻找检察机关进行较量,压力集团的干扰成本会因此大大增加,其也会对其自身摆平能力的局限进行评估,降低干扰预期、放弃此次干扰或以后不再进行类似的干扰就会成为可能发生的事情。

  
  (三)促进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发展

  
  “正是这种专门的知识体系、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普遍的社会正义感,使得法律共同体成为一个自治的共同体,一个分享共同的知识、信念和意义的想象共同体;正是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套精致的法律技术或艺术,使得法律共同体成功地捍卫了现代法律的自主性。”[5]司法职业共同体是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认同多于分歧、协同多于冲突是检法关系的应然指向,捍卫公益而非追逐部门私利是检法相互制约与配合的共同依归。中国当前司法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并列,二者同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彼此之间形成“荣辱与共、损益同担”的关系。然而,二十余年的司法改革历程令人沮丧的发现,检法冲突此起彼伏,权力抢滩争先恐后,意气用事层出不穷,司法职业共同体发展缓慢。近年来检察官、法官相互交流任职在不同级别的司法机关之间次第展开,说明谋求检法之间的认同早已成为共识。列席监督可让列席人员了解审判委员会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决定过程和对其他事项的决策过程,为检察机关做到“换位思考”提供信息来源,轻率的事后性抗诉监督将得以避免;没有表决权的列席人员发表意见不仅无损于审判独立,而且可为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提供参考,从而将检察监督的重心从“纠错于既然”转移到“防错于未然”之上,事后性抗诉监督将得以减少,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将得以更好的维护,抗诉监督程序将成为名至实归的特殊救济程序。“没有职业共同体,司法人员由于学识、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在一些重大的问题上就无法形成共识,不但形不成合力,还会在利益的诱惑下产生矛盾。”[6]从推动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的角度看,不论是采取自下而上还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都将充任最为重要的角色,其对改革方案的建议、设计与推行都会遇到或多或少的阻力,而来自司法职业共同体内部的阻力除可能使司法改革步履维艰或功败于垂成,还必定会成为外部阻力集团证明其设阻并非理亏的重要论据。所以,列席监督通过对检法冲突的消解所实现的促进司法职业共同体发展的价值更值得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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