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管得着两拓成立合资公司吗?
刘宪来
【关键词】反垄断;合资
【全文】
2009年6月5日,世界上两大铁矿石巨头力拓与必和必拓宣布就双方合资经营西澳铁矿石生产项目签署非约束性协议。西澳铁矿石业务目前与未来的所有资产及负债都归该合资公司所有,力拓与必和必拓分别持有该合资公司50%的股权。
此消息一出,国内媒体及相关行业一片哗然。此时正值中国钢企和力拓就铁矿石供货价格谈判的关键时期,而中国钢企还在浪费着最后的谈判砝码。于是,媒体报道两拓合资应适用中国的
反垄断法,接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查。商务部发言人说,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两拓合资应接受中国反垄断审查。某知名大学法学教授亦云,中国
反垄断法有域外效力,两拓合资应该接受中国反垄断审查。
正好师弟也问了这个问题,就此想发表一下本人对两拓合资是否适用中国反垄断审查的个人看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
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此条款赋予了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通俗的讲,即使交易或行为是外国公司所为且发生在中国境外,中国政府也可以有管辖权。下面需要看的是
反垄断法下的垄断行为都包含哪些形式?
反垄断法第
三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此条款未附兜底条款并以罗列形式非常明确的说明了垄断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至少在该款的字面上,我们看不到经营者成立合资公司属于
反垄断法下垄断行为的一种,于是成立合资公司是否属于垄断行为取决于对
反垄断法下三种垄断行为的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