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我国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主要行政途径还有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指“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xviii]该制度是税务机关系统内部建立的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的行政救济制度。
(二)司法途径
税收司法制度是以救济法和程序法为其主要特征的,税收司法制度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构架。当纳税人的权利被征税机关侵犯时,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启动司法程序来救济纳税人的权利。学者认为税收程序法最基本的目的,是对纳税人税收程序性权利的确认、尊重与保障,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规制税务行政诉讼,主要是依据《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纳税人主要拥有提起诉讼、聘请律师或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法庭辩论、上诉、提起再审、争议行为停止执行的申请权等程序性权利。
有学者指出,中国没有有关纳税人诉讼的任何规定。[xix]理由是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只限于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对策是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纳税人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护途径之一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纳税人诉讼。所谓纳税人诉讼,在英美法上又叫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是以纳税人的身份,针对不符合
宪法和法律的不公平税制、不公平征税行为特别是政府的违法使用税款等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是一种针对间接侵犯纳税人利益以及侵犯纳税人整体利益的客观诉讼。[xx]综上三种学者的观点看来,司法途径主要是靠诉讼,在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应当启动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应当赋予纳税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使之正常参与诉讼,纳税人不仅维护的是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其他途径
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普及税法知识,纳税人重视自己的权利也是途径之一,实践中,纳税人对自己权利的不关注也是其权利不断的被侵害的缘由之一,诸如以上分析,因为纳税人权利相对抽象,以及没有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往往使得纳税人没有说理的地方。因此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不仅需要自己来维权,也需要国家建立相应的渠道。
结语
通过文章简单分析,可以看到,实际上
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经相应规定了纳税人在征纳程序中的部分权利,在以上材料中,已经列举了相当的数据。也展示了学者们的研究成果。通过比较发现,立法主要停留在宣言性的权利,不太具有可操作性,即在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被侵犯后维护的实际措施缺乏,纳税人的程序性保障不足,纳税人察觉权利被侵害后,找不到合适的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