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之保障

  
  学者认为实体性的权利必须通过程序来实现或获得保障,程序性权利的内容概括言之包括如下八种主要的权利:(1)要求程序主持者中立的权利,即作为税收程序主持者和裁决者的征税机关及其征税人员必须保持中立,这是保证其所做出的决定更加客观、公正的需要。(2)知情权,是指纳税人有权知道与征税有关的法律规定、信息和资料。(3)听证权,是指征税机关在对纳税人作出不利于他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意见,纳税人有权为自己进行抗辩,即纳税人对征税决定基础的实事和证据有表示意见的机会。(4)陈述申辩权,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就所知悉的实事向征税机关陈述的权利,申辩权是指纳税人针对不利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权利。(5)平等对待权,所有的纳税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平等的主体,他们有权要求税收程序给与他们以平等的对待。(6)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是指征税主体在做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征税决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对其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和公共利益等因素。(7)程序抵抗权,又叫税收拒绝权,是指对于税收机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而做出的要求或行为,有拒绝执行或者合作的权利。(8)救济权,对征税机关已经做出的决定,纳税人有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此外还包括隐私秘密权、要求表明身份权、要求及时作出决定权、事前裁定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等。[xv]

  
  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核心理念是通过程序机制来控制征税权力,规范征税主体的征税行为,从而使纳税人权利真正能够得到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纳税人程序性权利比实体权利要更值得关注,尤其是像我国这样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来说。值得检讨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规定缺少一个完整的程序性保障机制,在标题一、(三)中笔者已经简单罗列了我国在税收征纳程序中规定的纳税人的主要权利,与学者所给出的设计进行比较,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现行法中已经对部分纳税人程序性权利作了规定,比如隐私秘密权的保护,知情权的赋予,陈述申辩权的赋予,救济权的赋予;但是存在这样的问题:规定比较粗糙,没有明细的程序保障,操作性差。同时在程序中像程序主持者中立权、平等对待权等一些其它主要的权利很少涉及或没有涉及。另外对救济措施的规定也很少,救济程序的不完善也使得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体系得不到最后的保障。

  
  四、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保障的途径与措施

  
  (一)行政途径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行政途径,有学者结合我国法治发展的趋势以及当前国家提出“科学发展观”的大旨,提出了尊重人权——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税法理念,[xvi]从而提出征税机关应该转变自己的职能,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而不应过分强调监督和管理职能。其次,“严格税务行政执法的程序”[xvii],税务征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程序严格执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