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保障的意义
首先保障纳税人在征纳程序中的权利,限制税务机关滥用权力,将有利于保障纳税人个人的财产权、人身权,来看一组数据,1999年,全国涉及税收违规金额达237897万元,发现税务处罚决定不当2620件。[xii]其次保障纳税人在征纳程序中的权力也有利于促进纳税人的纳税热情。同时纳税人整体的权利得到维护,其结果也有利于改善征纳双方的矛盾,缓和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矛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使征纳秩序井然有条!纳税人权利得到保障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是科学发展观在税收征纳程序中的落实,体现我国人本主义的关怀,是对纳税人人权的尊重。再次,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过程也使得国家在税收征纳程序中的相关制度保障更加健全、完善,比如保障纳税人权利就必须将纳税人权利载入法册,增加纳税人权利的内容,设计合理的纳税人权利救济措施。
三、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的内容
纳税人权利的分类很多,在此选择能反映税收征纳程序中权利内容的分类方法,即按照权利的效用和表现形式对纳税人权利进行分类,可以分之为纳税人实体性权利和纳税人程序性权利。
(一)实体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是指以实质的税收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这种权利直接与税款的缴纳有关,如法定税额内的纳税权、减免退税权、隐私和信息保密权、诚实推定权等。[xiii]按照这样的界定,目前我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主要规定了如下纳税人的实体权利,(1)法定税额内的纳税权,第
28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2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该法条是通过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进行约束,使其依法操作,从而确保纳税人的法定税额纳税权。(2)减免退税权,第8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3)隐私和信息保密权,第8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之前谈到在征纳程序中纳税人实体权利的规定上,存在着规定不合理以及救济难的问题,首先,纳税人实体权利的内容不完整,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不力,其次纳税人实体权利被侵犯之后怎么获得救济。再次纳税人实体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程序性权利
税收程序性权利,“从动态过程的角度讲,就是为了实现和保障某个实体结果,纳税人必须拥有通过一定的方式、步骤、手续等来实现和保护这种实体利益的权利”。[xiv]税收程序性权利从工具主义色彩的角度来看,主要是一种手段,以确保纳税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然而程序正义理念下,程序有其内在价值,如公平、理性等。税收程序性权利一般能够限制征税权的滥用,维护纳税人实体权利及自身程序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