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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之保障

  
  然而如前所述,纳税人的权利总是被忽视,纳税人的义务总是强调过多。强调纳税人的义务本身并没有错,然而忽视纳税人权利而一味的宣扬义务的做法实在是值得反思的。有人假设纳税人权利的来源是“为权利而斗争”,是纳税人针对国家的横征暴敛所作的斗争。[iv]这种假设有其合理之处,但笔者认为这种来源是上述基础来源的再实现,是二次来源。就是说纳税人之所以为其利斗争,更深层次的根源是纳税人意识到自己让渡给国家的权利被滥用或者没有得到相应的对价,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故而反抗。

  
  在谈到纳税人权利之前,先来分析纳税人是什么样的人?纳税人就是纳税义务人么?纳税人在法律关系术语中作主体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纳税人即是纳税主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自然权利和税法权利,并附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v] 笔者认为这样的界定比较于将纳税人等同于“纳税义务人”的观点,更符合税收法治理念。纳税义务人的观念只强调义务,而忽视了其权利。一直以来我们都做这样的宣传导致了纳税人的义务属性大于其权利属性。这在理念上解释了为什么实践中常有的“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无权利云云。

  
  有学者认为纳税人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助与补偿。”[vi] 施教授在其最新的专著中对纳税人权利进行了界定,认为纳税人权利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可以包括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权或者对政府机关税款使用的监督权。狭义的理解是指“纳税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或能力”。[vii]笔者认为这样的界定是比较全面的,也是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实践中应当从广义的角度来认识纳税人的权利,在本文中,仅选取一个阶段(税收征纳阶段)来谈纳税人的权利!

  
  (三)税收征纳程序中之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有很多,根据权利存在于税收活动的阶段不同,可将其分为税收立法阶段的权利(比如税收法案的建议权、立法参与权等)、税收征收阶段的权利和税收使用阶段的权利(主要是税收监督权,诸如对公共支出的监督权、政府投资的监督权等)。[viii]在这里主要分析税收征纳阶段的权利,也是最常见的纳税人的权利。

  
  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拥有哪些权利呢?目前我国的实际做法是以税收征管法所列举的权利为主要依据的,主要聚集在第一章总则的第8条明确具体地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1)知情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请求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3)申请减免税和退税权,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陈述、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5)申请行政复议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6)提起行政诉讼权。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请求赔偿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8)控告检举权。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此外还有散见于其他条款的权利,不一一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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