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法律行为,征纳行为分为征税行为和纳税行为,长期以来过于强调征税行为而忽视了纳税行为,这直接导致的是纳税主体的行为不受关注,纳税主体的权利也相应的不受重视。这与税收的法治化、民主化趋势是不和谐的,因此采纳征纳行为之广义,更加关注纳税主体的行为尤其是其权利显得格外重要。
从目前学界的普遍观点来看,“税收征纳程序”的用法并不普遍,运用最多的是税收征收程序。那么这两种提法有什么区别呢?从目前实践的意义来说,笔者认为这种区分没有什么意义,尽管提法不一,可实际上税收征收程序的提法主要是受到目前税收立法和实践的影响,即
税收征收管理法使用的税收征收程序。税收征纳程序和税收征收程序,一字之差,体现的却是两种不同的研究视角,征纳程序不仅仅从征税机关的立场出发,也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而税收征收程序则侧重于征税机关的行为模式,纳税人处于被动的地位。从更加民主、合理、正当的角度来说,税收征纳程序的提法更加关注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故在此采征纳程序一说。
何谓税收征纳程呢?在法学上,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ii]税收征纳程序是指按照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征税机关启动征税程序,依法以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段向纳税人征税,而纳税人则依法以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段向征税机关纳税。这样的界定,似有重复之意,事实上如前分析,就实际的过程和结果论两个程序是总为合一的,然而站在不同的主体立场来分析,大概的可以分为该二重结构。
(二)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权利就是谁赋予的?其正当性何在?有学者从多种学科的视角分析纳税人权利的理论基础,这给纳税人权利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做了扩充论证。学者是分别从政治学基础、经济学基础、法学基础的角度来探讨的。简而言之,政治学基础的核心是国民主权和保障人权理论,国民主权理论的实质是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即国家主权的行使基于人民的同意,基于人民的公益。而在我国宪法的体现就是第二条所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权是人生而必有的权利,人权角度的税法包含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最基本权利的保障。经济学基础的核心是公共产品理论,其实质是为解决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满足社会公众的公共欲望,政府以其非盈利性的国家职能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适格主体,被赋予特殊垄断权(征税权和用税权)在新的公共产品理论下征纳双方存在着根本的平等关系成为必然结论,而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也必然是件大事。法学基础的核心是法治理论,法治的实质是确立法律的绝对权威,与人治相对,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保障。[iii]
从这样的分析来看,笔者得到的启示是纳税人的权利本身并不是国家赋予的,它本身是纳税人让渡给国家部分权利的等价物,纳税人将自己神圣的部分权利(对财产的绝对所有权等)交给了国家,国家就有义务提供纳税人期待的公共物品,并且在整个过程中,纳税人的权利都应该得到应有的绝对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