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官的归法官,媒体的归媒体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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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学术界兴起了一个新的名词——媒介审判。它是指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了大量的报道,使得公众对案件形成相对稳定的看法,甚至最终影响司法公正的一种民间审判方式。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媒体和网络正以一股势不可挡的力量在影响着整个社会,前段时间就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都要站出来对此发表一些言论,可见这一新兴的力量实在不可小觑。
让我们先来看看被喻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的“黄静裸死案”吧,从“湘潭热线”中的讨论到黄静的网上墓园——“天堂花园”成立,再到在网民舆论的推动下催生的第4份鉴定书,每一步都在网络的推动中发展。这让黄静的父母发出由衷的感叹:“如果没有网络,黄静的案子将不会是现在这样。”而黄静裸死案中的被告姜俊武最后虽然赢得了尸检报告和法律的支持,但至今仍未摆脱舆论对他“罪犯”身份的怀疑,难怪姜俊武的两名辩护人在他们的辩护词最后一段写到:“众所周知,本案受到了舆论尤其是互联网的极大影响,我们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外界影响,坚持司法独立,公正司法。” 黄静的父母把媒体的力量视为决定性的力量,他们认为网络代表着公众的力量,这会促使法院作出一个倾向于己方的判决,而姜俊武一方则欲以“审判独立”的理由拒绝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对此案的关注和监督,试图将黄静案的审理置于舆论监督的范围之外。
“黄静裸死案”似乎反映出这样一个问题:审判独立与舆论监督已经是水火不相容。但笔者认为,审判独立与舆论监督之间的矛盾并未呈现白日化趋势,媒体和法官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只要媒体和司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照本行业内的正当程序去行事,他们之间的关系会走向一条明朗的道路。
众所周知,审判独立是指审判权由审判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与个人的干涉的原则。它的遵守要求法官摆脱一切外部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仅仅依据法律与内心的理性,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去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在这条原则下,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利,而在另一方面,他又具有严格遵守
宪法和法律,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的义务。这就是法官工作的路线,沿着这条路线,法官将很好地实现审判独立,使其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的最坚固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