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1791年
宪法与1793年
宪法在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异。正是因为这种差异的鲜明性,所以有学者称1791年
宪法与1793年
宪法体现了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权力分立与卢梭的民主主义权力集中、立宪民主主义与绝对民主主义、市民民主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对比。这两部
宪法的差异也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不同时期社会形势不同的反映。
1793年2月15日,孔多塞提出
宪法草案,体现了孟德斯鸠分权主义在热月反动前的最后一次挣扎。在1793年
宪法的制定中,孔多塞虽不赞同英国的制度,但仍受到美国式的三权分立的明显影响,表现在主张应该处理好人民委托给政府行使的两种重要权力,这就是立法权与行政权。在一个国家里,这两权的关系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立法权处于主导地位,行政权从属立法权;二是两权并列。孔多塞本人倾向于前者,强调共和国的立法权应该是强有力的、积极的,能导引和约束行政权,立法权的力量和作用只存在于立法议会中。只有这样,才能不受干扰,保护好人民享有的权利。对于行政权,孔多塞提出不委托给某一个人,而是委托给经人民遴选若干成员组成的行政机关,其成员不多(规定为7人),但必须娴于国家事务;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但不是立法权的奴隶,而是它的被监督者和某种意义上的受委托者。行政机关的成员既然是人民遴选出来的,他们就是人民的官吏,不是立法机关代表们的官吏,他们的职权属于国家而非立法机关。至于司法权的最高机关(最高法院),并非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而是直接由各郡选民大会选举产生。该草案主张议会议员和行政会议成员均由初级议会普选产生,这就在事实上保证了行政权对立法权的独立性。然而孔多塞的忧虑显然代表不了国民公会大多数议员的感情,因为第二天他的草案就遭到否决。1789年《人权宣言》中宣布的“只有以分权为基础的政府才是自由的政府”的条款,在国民公会成了众矢之的。吉伦特派分子攻击这种想法说是一种“幻想”,并号召人们“采取一些更有利的原则”。
罗伯斯庇尔在1793年5月10日的《
关于宪法》的演说中,谈到分权原则时说:“权力均衡,在当时的风气似乎要求我们这样对邻国表示尊敬的时候,在我们过分的自卑感使我们赞美国外一切稍微有点像自由的制度的时候,我们可能更醉心于这种制度。但是只要稍加思索,就不难觉察,这种均衡只可能是幻想或灾难,它会使政府毫无作用,甚至不可避免地会使相互竞争的各种权力联合起来反对人民。因为十分明显,这些权力宁肯自己相互冲突,也不愿呼吁主权者来解决他们的问题。英国就是这样的证人,在这里黄金和君权经常使得天平偏向同一方面,在这里反对派本身时而争取改革人民代表制度,显然只是为了和多数人一致行动而把改革推迟,它对改革大概也是反对的。这是一种使人惊讶的政府。在这里,社会美德只是可耻的滑稽行为,自由的幻影消灭自由本身,法律把专制主义固定下来,人民权利是公然买卖的对象,甚至羞耻心也抑制不住贪污行为。虽然他也说“行政的、立法的和司法的职能要分开执行”,但其意与孟德斯鸠相去甚远。
卢梭的主权不可分理论在大革命时期得到了具体验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抛弃英美的两院制,实行一院制。在法国应建立一院制的议会还是两院制的议会?当时代表王政派的议员们主张实行美国式的两院制以代替贵族式的英国两院制;革命派主张建立一院制,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他们坚持认为,立法权应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一院制议会来行使,一院制符合主权在民原则,既然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达,而公意只能有一个,代议机关又是代表公意的,因此议会应取一院制,两院制违反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1789年9月10日的表决中,以849票对89票的压倒多数否决了两院制,通过了实行一院制的决议[12]。
在1793年《人权宣言》和
宪法中,旗帜鲜明地宣布“主权属于人民”。宣言第1条“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政府是为保障人们享受其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而设立的。”第9条“法律应当保护公共的和个人的自由来对抗执政者的压迫。”
宪法还专列“人民的主权”一项,规定“主权的人民包括法国公民的全体”(第
7条);“人民直接选任代表”(第
8条);“人民委托选举人选举行政官、公共仲裁人,刑事审判官和大理院的审判官”(第
9条);“人民议定法律”(第
10条)。1793年
宪法体现了罗伯斯庇尔的思想,坚持人民主权,摈弃三权分立,庄严地宣布:“主权属于人民。它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不可动摇的和不可让与的。”为了贯彻这一原则,
宪法采取了许多措施:(1)是各级地方政府均由民选产生(
宪法第
9条);(2)司法官员全部由选举产生(
宪法第
9条);(3)行政院(执行会议)的成员由立法院(立法议会)制定(
宪法第
63条);(4)行政院(执行会议)的职责以执行法律和立法议会的法令为限(
宪法第
65条);(5)国库、审计等行政部门均接受立法院委派的专员的监督(
宪法第
104条、
106条);(6)共和国不设最高法院,只设大理院一所,不得审理案件的内容而是仅就违反程序和显然违背法律作出裁判。因此,不存在独立的垂直的司法系统(
宪法第
98、
9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