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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之存在性与可存在性思考

  

  谦抑性并不意味着相对封闭的刑法体系只减不增,而是新陈交替和与时俱进的,受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而不断调整的。谦抑原则的价值基础在于作为公共权力的刑法不能过分地侵涉公民权利和自由。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中,我们往往把两者之间的紧张和对立作为构建和评价刑法制度的政治基础。随着社会市场经济实力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的主体意识强化,民主和自由空间获得前所未有的扩大。但是,另一方面,这种政治经济体制模式也给与社会文明进步不相协调的另一端——违法犯罪现象的生存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各种恶意的或过失的破坏行为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秩序带来了巨大威胁,孤立的个人在危险的社会治安面前显得脆弱无力,尤其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给人们创造一个有安全保障的生活和生存环境。笔者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并不总是呈现简单的对立和紧张关系,有时人民大众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倚赖和合作关系同样重要。笔者认为,在公共安全犯罪中设置过失危险犯不会破坏刑法谦抑原则,它体现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共同价值目标,有利于培养公众对于刑法的认同和忠诚,增加刑法的权威和亲和力,“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公众普遍支持政府加强打击犯罪的一系列措施就是一个明证。因为,社会公共安全法益根植于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部分,它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共同的生活基础,在这个角度,社会公共安全具有终极意义。确立公共安全的刑法保护不是借助刑法的超强制性,而是借助刑法的诱导功能。这一点对于预防而言,不管是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都有很大意义。


  

  六、立法设计


  

  笔者建议在一些危害重大公共安全罪的条文中,对过失危险作出规定,如设立失火危险罪、过失决水危险罪、过失爆炸危险罪、过失投毒危险罪、重大飞行事故危险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危险罪、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危险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危险罪等等。设置过失危险犯不能打破“刑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以处罚过失为例外”的原则。设立过失危险,并非是对一切过失危险行为的处罚,只能在分则中予以规定。


  

  制定相应刑罚时,笔者推崇以资格刑或罚金刑为主。资格刑主要适用于业务过失,罚金刑主要适用于非业务过失情形。资格刑不仅是为了简单报应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也是基于社会保安需要。对过失危险犯适用资格刑具有以下功能:第一,惩罚功能。资格刑的适用对象为业务过失犯,该业务过失行为玷污了其所享有的资格:第二,警戒功能。通过剥夺资格,对其他有同样资格的人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使之珍惜自己的资格:第三,防卫功能。可以有效制止其再犯,有利于社会防卫:第四,评价功能。对过失危险犯处以资格刑,体现了国家法律对于那些严重危害法益的人的严厉的否定评价,充分发挥刑法的诱导功能{16}(P1308) 。笔者认为,为了防止资格刑的过剩,可以对过失危险犯实行资格刑的分立制和减免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陈兴良教授指出,资格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安处分的作用,即使将来我国刑法中建立保安处分制度,资格刑也可以在刑罚与保安处分之间起到一种过渡和调节的作用{17}(P1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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