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小产权房为什么应该合法化

  
  结论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交易并不违反宪法的规定,但却是土地管理法所禁止的。然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并不合理。小产权房交易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基本权能,然而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受到诸多限制,这是不符合所有权权能的要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享有更加充分的权能,从这个角度来说,小产权房应当合法化。另外,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不平等带来诸多问题,小产权房合法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小产权房合法化,受益最大的将是社会上最需要保护的两类弱势群体:农民以及城市中的低收入者,这必将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虽然小产权房合法化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消极影响,但这不能成为反对小产权房合法化的理由,改变不合理的法律规定是法制进步的必然要求。需要指出的是,所有权的行使是有限度的,小产权房合法化并不意味着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任意行使,而是应当在合理的土地规划的框架内进行。

【作者简介】
李应利,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河南光山县人,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民商法专业,师从刘凯湘老师。2003年到暨南大学工作,讲师。
【注释】

该论文是在本人指导的学生解薇薇同学的毕业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做的。
陈武元.小产权房应该合法化.经理日报,2007-9-1
孙荣飞.建设部:“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房产证等合法手续.第一财经日报,2007-6-20(C01)
文林峰,杨玉珍.小产权房不能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城乡建设,2007,(8):52
李珍贵.“小产权房”违法之痛.中国土地,2008,1:27
张琦.违法违规的小产权房不能合法化.今日中国论坛.2007,(9):72-75
胡星斗.小产权房并不违宪.(2007-8-10)
http://finance.ce.cn/cjmedia/scb/200708/10/t20070810_12455380.shtml
乔新生:小产权房改革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契机.东方早报,2009-6-1
王军.“小产权房”的是是非非.瞭望,2007,(29):4
曹倩.最后的疯狂已上演 2008年小产权房“大限” 将至?.今晚报,2008-1-30
史焕乾.小产权房的权属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郑州:河南大学,2008
孙宪忠.物权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76-177
范利祥.国土资源部调研征地改革 农民能否参与增值收益.西部时报,2006-7-3
郑风田.小产权房是个好东西.(2009-3-13) http://blog.163.com/zft2000/blog/static/10533682320092131122657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
温淑萍.北京规模化“小产权房”调查:自信政府不会强拆.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7-8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