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交易并不违反
宪法的规定,但却是
土地管理法所禁止的。然而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并不合理。小产权房交易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基本权能,然而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受到诸多限制,这是不符合所有权权能的要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享有更加充分的权能,从这个角度来说,小产权房应当合法化。另外,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不平等带来诸多问题,小产权房合法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小产权房合法化,受益最大的将是社会上最需要保护的两类弱势群体:农民以及城市中的低收入者,这必将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虽然小产权房合法化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消极影响,但这不能成为反对小产权房合法化的理由,改变不合理的法律规定是法制进步的必然要求。需要指出的是,所有权的行使是有限度的,小产权房合法化并不意味着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任意行使,而是应当在合理的土地规划的框架内进行。
【作者简介】
李应利,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河南光山县人,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民商法专业,师从刘凯湘老师。2003年到暨南大学工作,讲师。
【注释】
该论文是在本人指导的学生解薇薇同学的毕业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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