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会专家都意识到,利益相关者之间也有可能有利益冲突。有的时候,企业为了提高食品质量的安全度,消费者高兴了,但由于加大经营成本了,股东挣钱少了,股东不高兴。刚才刘卫华先生提到了,烟草公司一方面生产烟草给大量公民造成人身损害,但是另一方面又乐善好施,好像是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公民。这样的情况很多,你说这是好人还是坏人?有的人做了好事,但未必是好人,坏人有时候也会做好事。当然,好人也会做坏事和做错事。
我认为,在公司考虑对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而利益相关者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利益相关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不管是哪一类别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消费者与股东,抑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人权和基本自由都应放到第一有限的位置上。倘若利益相关者的三代人权之间存在冲突时,第一代人权特别是生存权、生命权、健康权优先。(2)在不涉及利益相关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优先的情况下,构成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相关者利益优先于构成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相关者的个体利益。(3)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优于伦理层面的社会责任。(4)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贡献率与公司的社会贡献率成正比的原则。利益相关方对公司的盈利能力的贡献不同,因此公司对利益相关方的贡献度也要与之成正比。对那些受公司影响最大、对公司贡献最大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确定为法定义务。(5)鼓励企业全面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能不能把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融合在一起进行协调,这是彰显股东和管理者智慧的试金石。
大家还讨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可操作性、可诉性的问题,并达成了一个共识。大家普遍认为,要实现《
公司法》的第
5条和相关法律的有机的衔接。不能在《
公司法》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别的法律说公司无需承担社会责任现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在紧锣密鼓地修改,我认为立法者应当适度强化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在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机制方面,我们要牢记市场经济的金科玉律,要首先尊重公司自治的精神,要鼓励公司见贤思齐。自由和自律是公司自治的两面性。要鼓励公司出台社会责任政策如果公司能够慎独自律政府和法律都不用干预它。第二个方面要弘扬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兼顾的精神。我们过去曾重视契约自由,但忽视了契约正义。要弘扬契约正义精神,需要大家建立相关的社会责任评级制度,并进一步量化,让市场去衡量和度量。也许在座诸位在这方面可以做很多的文章。第三个层面,要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市场竞争机制也可以创造出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出来,但是要注意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我们要鼓励社会责任投资和消费。第四鼓励行业自律。大家也谈到行业习惯的问题,现在大陆一些企业面临潜规则的问。潜规则有时比显规则(法律规则)的威力还大。第五个层面是改善政府服务。要打造一个服务型的政府,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良好的财力和税收方面的支持,特别是政府采购和税收优惠待遇。第六是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在围绕公司的社会责任产生纠纷时,包括出现捐赠的效力之争时,法院和仲裁机构要提供快捷高效公正的裁判服务。第七个层面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投资者和消费者一看公司的黑红名单。马上就真相大白。最后是完善社会监督。因为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在座的每一位嘉宾的宝贵的观点一定会对立法机关完善社会责任制度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此再次感谢在座每一位专家对论坛所作的重要贡献。我们要感谢新闻界的朋友们,是他们使我们的观点得以远播,使我们的声音得以放大。我们要感谢会务组15位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辛勤劳动。是他们通宵达旦进行论坛的准备工作使得我们今天的论坛得以按照既定日程圆满完成。
今天的论坛是和谐的论坛、真诚的论坛、收获的论坛、开放的论坛,也是略带遗憾的论坛。赵旭东教授在主持一个单元的讨论时,曾说我们今天的论坛议题多,人数多,时间少。当我们制作会议日程的时候,虽然努力扩张论坛的板块、延长每一板块的时间、增加每一板块中的发言人、与评议人的数量,但仍有一些专家学者未有足够的时间发表自己宝贵的学术观点。
最后一个节目是论坛在天使食府招待大家。谢谢大家光临!希望我们明年相约台北,再次纵论两岸在资本市场交流与合作方面面临的法学前沿问题。谢谢大家。(鼓掌)
(本单元由李迎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