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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实录(五)

  
  要维护劳资伦理合作关系,是公司涉及到合作关系,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劳资双方谁都离不开谁。双方都是自利者,都是自私的。问题在自私的前提下,怎么设立法律规则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本的前提是一个劳资伦理,是一种长期的身份伦理关系。

  
  第三个前提是平衡保护,法律是公正的,没有办法帮助一方打压另一方。劳动合同法为什么出问题,当然问题很复杂,在立法上伦理定位上还是有问题的。这个问题如果不把它解决好,现实生活中出现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

  
  朱慈蕴:谢谢,他从劳动关系的角度考察公司在处理劳资关系上的社会责任,也是一个非常好的视角。下面请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小勇教授演讲。

  
  刘小勇:感谢刘俊海教授对我的邀请。杨教授刚才讲在危机的情况下,发生的问题比较多。刚才杨教授和王教授也讲了上市公司收购的问题,其中讲到了是不是要考虑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刚才施老师也讲了关于劳动者的问题由劳动法来保护,我有不同的意见。以前股东是美国企业,待遇很好,后来换了台湾的企业,那是很抠门的,员工不希望被他们领导。但是劳动法管不了,所以也应该考虑社会责任问题。

  
  刚才讲股权收购,我重点讲资产收购。也包括公司合并、营业转让和资产转让。用人单位发生的变化,这肯定劳动者的利益受损。前几年,大学经常搞合并,大家经常会有这样的抱怨。主体变更劳动者利益会受损,这个地方涉及到了法律的问题。主体变更了,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应该被继承。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商定决定是否留用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是否有拒绝的权利,集体合同要不要被继承,关于劳动条件可不可以变更。还有一些程序上的问题,是不是应该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和工会进行协商。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或者说绝大部分是一个劳动法的问题,但是也有一些少数的《公司法》的问题。

  
  其实我在这里主要讲劳动法的问题,旁边就是劳动法的专家,班门弄斧。虽然是劳动法的问题,但是和《公司法》是密切结合的。如果不了解公司合并重组的法律性质,专门谈劳动法的问题是不全面不完善的。下面我从几个具体的重组方式入手谈具体的的立法论和解释论的问题。

  
  公司合并从民商法的角度来讲,对一般债权债务来讲是一个概括性的继承的关系。劳动关系应该怎么继承?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对这个问题专门有规定,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来继承。这好像没有规定哪个来承继呢?必须要从民商法的规定来寻找根据。民商法是承继企业概括性的继承。从法律字眼来抠,承继我可以承继,也可以不承继。但是各国的立法例来看,美国是解雇自由的,即使合并也是没有义务去继承劳动关系,只是先把解除合同,再由新单位来继承。欧盟和日本规定,必须强制性的继承,不继承不行。我们国家如何选择?我们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工会力量也不强大,肯定是应该强制性的应该继承。关于合并的问题要简单得多。但是分立就复杂了,是把以前的公司一分为二,分出去的单位,有的是好单位,有的是经济效益差的。员工到底在哪个企业里呢?对员工的影响是很大的。我们以前搞上市公司剥离、改革,把优良资产弄来上市,经常发生这样的问题,劳动者应该从哪个企业。还有一个是以前做的职业,一直在做这个职业,突然搞另外一个单位去做不熟悉的职业,这对于职业的这种所经营业务的结合度,也是要区分的。

  
  我们民商法怎么规定?对于债权债务一般的怎么规定?如果不能取得这边统一的,是连带责任。如果从这里来推,连带责任是不是劳动关系也是连带责任呢?如果是,那恐怕谁都不愿意做分立了,搞得很麻烦,还连带了。所以,我觉得我们国家的分立制度本身还是有问题。分立就是方便企业重组,那还不是资产转让就可以了,我就可以不连带了。本身我们分立制度公司法就有问题,劳动法怎么调整?在日本的公司分立当中,劳动法的保护专门立了一个法,公司分立劳动者继承法。主要从事被转让营业的劳动者的话,如果是不继承的,不把它转让给继承企业的,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是以被继承营业,也可以提出异议。日本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了一些不同的处理方法。我们国家完全没有这个规定,这是简单的规定,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来继承。二个单位都分清楚。国外的法律也可以考虑借鉴一下。

  
  第三是营业转让,我们民商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制度,也可以称之为资产转让,一般来说,债权债务是一个特定继承,双方之间商量,一定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行,不同意不生效。但是债权被转让出去,也不能向受让人追究责任。劳动合同又应该怎么办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商定不继承,可能对他是一个伤害。如果整个企业整体转让出去了,对劳动者肯定是一个伤害,可能因此失业。比如说日本的判例就用了一些判例来保护劳动者的措施,有法律人格否认的法理,我们通常是公司法,税法也有法律人格否认。如果全体转让出去了,这个时候你自己解散了,你实质上公司没有变化,我就否认你的法律人格,让受让的公司来承担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这就是整体转让的情形。还有部分转让,你就不能适用法律人格否认。这时候有什么法理呢?不当劳动行为。你把工会的会员排除出去了,你就不当。原来的工资这么多,减损了很多。你不能减少了太多,你违反了公序良俗。通过判例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我们在这些方面都没有规定,所以说我们谈社会责任的时候,也不能泛泛而谈,我们要从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具体的谈。这方面我们本身做得不够我们把这些方面做够了之后,再转过来谈公司的社会责任,会轻松很多。其他法律谈完之后,谈责任就没多少了。现在是别的法律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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