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实录(五)
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
李迎新
【全文】
16:30—17:50 第五单元研讨
主 持 人:
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来明(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发 言 人:
1、秦国荣(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2、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3、刘小勇(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4、官欣荣(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评 议 人:
刘卫华(企业公民委员会总干事)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 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樊 涛(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7:40—17:50 自由发言和讨论
17:50—18:00 小 结: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秦国荣教授
汕头大学法学院刘小勇副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官欣荣副教授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李莘副教授
河南大学法学院樊涛副教授
企业公民委员会刘卫华总干事
朱慈蕴: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秦国荣教授发言。
秦国荣:谢谢主持人,我来自南京师范大学。无论怎么样的研究路径,可能有几个东西都是不能丢的,一个是基本概念的界定,第二是基本的逻辑,任何东西离开了逻辑,就没有办法探讨了。大词,大而化之的探讨问题都是空的。
第二我们都是研究法学的,在法言法,经济学的一些逻辑是不是适用法律?我个人认为是不适用的,经济学的一些伦理我是不能同意的。凯恩斯的理论,市场失灵必然导致政府调控,中间有逻辑吗?我对政府的设定,这就能起作用?中间的逻辑观在哪里呢?因此,这部分的逻辑我感觉到是法律学人最强的逻辑。
法学界对
劳动法争议很大,有一方称为劳方派,有人称为资方派,有人称为双保护派。怎么保护,是立法的逻辑。我在08年曾经写了一篇文章,
劳动合同法为什么受到规避,立法者的善意为什么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体现出来,不仅没有体现出来,相反很多工人彻底丢失了饭碗。早上王宗玉老师是人大的法律顾问,我也是参与了南师大很多劳动合同的解决,体会还是比较深的。原因在什么地方?很值得我们法律学者去深思。解放前中国共产党的劳动立法的历史做了回顾,我大概回顾了一下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前是中央苏区,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初期进行了立法。中央苏区完全站在劳动者一边,基本的理论前提是劳动对立,最后的结果是资方撤资逃跑,用脚投票,破坏了苏区经济,导致工人集体失业。毛泽东专门写文章反思错误,之后强调缓和矛盾。解放战争时期提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前提是发展经济,后面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解放前的立法对我们的经济也是有作用的,我们在研究劳资关系当中要有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怎么看待劳资关系。不能我们一提到劳资关系就认为资方是剥削的,劳方是被剥削的,劳动者一定是企业的主人。这从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反映到劳动合同立法当中,
劳动法第
19条规定了7项。把劳动纪律删掉了,违反劳动合同删掉了。把劳动纪律作为一个条文。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的一种制度权。双方不能约定的,你到这里来必须要进行管理。它全部删掉了,把违反劳动责任也删掉了。学者反对资方用违约金条款。我们看
劳动合同法的第
17条,开始很细,双方的名称住所,后来又大而化之了。这反映出立法思路上是有问题的,很多东西都讲得非常好,很多东西是国家强制法律保护的,是不能约定的,是企业应该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当我们定
劳动合同法的时候,立法者要注意这一点,这是一个
合同法。合同是和议,劳资关系中有一个基本原则,真实合同双方创造意思自治。这些首先要做到双方意思自治。劳资关系就相当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从本质上讲也是一种契约。
劳动合同法订立当中,把期限分为三种,一开始就是很矛盾,这就反映了对劳动文明关系中的误解。就像婚姻关系,我们讲结婚多少年,无法理解,劳资关系是长期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