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我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分为二个情形,一种情形是正常经营情况下,还有一个是在危机等特殊的情况下,公司的社会责任才能体现出来。公司的社会责任是美国在反收购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是各州为了防止大的收购通过判例和立法发展起来的,是反收购的措施,是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到一定时期,吸收到社会主义的理念开创了这样一个理论。而公司的这个理论就是一个利益平衡协调机制,主要是体现在是平时的正常经营活动,在特殊的情形下,主要是公司的并购重组。第二是公司的破产清算,这样一些刺激到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利益最大的时候的举动。我们就应该在这样的时期让这个理论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平时就让公司好好搞好经营活动,创造最大的财富,这本来就是合规经营的公司的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不是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三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们怎么思考?像雷曼破产了,美国的金融机构开创这些证券化的品种,从而导致了美国乃至全世界为他承担责任。雷曼高管赚取了足够的资金,可以生活一辈子,我们全世界人民都为此受苦。特别是涉及到金融衍生商品的开发销售的金融机构,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时金融机构的高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些从事金融机构衍生商品的开发的高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金融机构倒闭了,但是高管还在,他们拿了很多钱走了,应该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忠实义务的延伸或者说是注意义务的延伸,是可以再探讨的。特别是在当前的金融危机背景下,应该从立法上进行突破,进行细化。特别是这种危机下,给予特殊的规定是可以考虑的。因为金融衍生品的品种,我们无法在直接的衍生品的设计和项目过程中给予过多的管制,不能过多的制约管制金融创新。但是我们又要探究金融危机衍生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就要从源头抓起,就是要从这些金融机构的高管,让他们从开发设计开始就要承担责任,我初步设计为特殊的社会责任。我们一方面让它放开手脚去开发创新新的金融衍生商品,不能有过多的限制,同时我们需要设计开发新的理论视角或者立法的规定,来给这些从事金融衍生品的特定的责任,可不可以考虑这样特殊的责任,即完全从立法上来考虑这个问题。
我们国内的很多金融企业通过兜售这种衍生商品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很多都是美国不销售,而是到境外去销售。但是我们却没有很好的法规去管制他。花非常昂贵的律师费去打官司,美国搞的阴谋也好,什么也好,实际上美国本身也是受到很大的伤害的。金融机构的高管盲目追求利益的表现,在平时进行金融活动的时候,它的这种金融创新给社会本身带来了巨大财富,这之后我们也要防范给社会、全世界带来巨大的风险。依据这种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殊性和金融机构创新的需要,以及创新管制之间的关系来看,可不可以考虑让这些金融机构,特别是衍生商品的开发销售服务的高管,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具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可以再去研究和思考。这只是我初步的想法,非常不成熟,希望求教于各位老师和专家,谢谢大家。
黎建飞:谢谢,我们直接进入评议阶段,请东吴大学法学院黄心怡教授评议。
黄心怡:大家午安,非常高兴聆听各位指教。我对于前面的三位教授的发言讲一点自己的感想。非常感谢李曙光教授提出了精辟的见解,通过扩大上交范围等三种非常具体的方式提升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很感谢孙教授在明确的指出了我们公司义务的优先顺序,应该视公司盈利为目标,理清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应该是盈利和法定事务之外的责任,并且点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基本上应该是一个补充调整的机制,司法化的过程我们应该谨慎的对待。袁教授指出中国大陆的金融机构由于很特殊的性质,对公民、社会、政府负有异常的任务,在公司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有非常不同的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