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我谈谈怎么看待《
公司法》第
5条的规定。公司的社会责任我理解为道义上的责任或者道德属性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它一定不能司法化。但是对它的司法化我认为应当审慎。这就好比法官在适用民法当中行使权利,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一样。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我适用这个原则来加以判断。这个责任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完全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原则,只限于在特定的情况下,当董事代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时候,与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了,法官用这个利益平衡来平衡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我认为这个适用应该审慎。
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或者政府机构都不能在基于《
公司法》第
5条的规定和既有的法律规定之外对企业苛加任何的责任,否则就有可能形成政府部门向企业进行乱摊派的有力根据。司法化一定要慎重。上午蒋教授认为,第5条应该是对董事注意义务的附加。我个人更倾向于把他理解为对于股东控制权的约束,或者是对忠实义务的发展。谢谢。
黎建飞:谢谢,下面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达松教授发言。
袁达松:谢谢主持人,感谢主办方和承办方。我的论文是企业经营机构的分析,从问题到原理,展开主体行为责任救济一系列的分析,我就不展开了。今天开了大半天的会,受诸位的启发我有一点感想。
对于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有一本代表作,就是杜拉克的《公司的概念》。是通用邀请他做了一两年的社会调查的报告,但是通用的总裁斯隆完全不接受这个报告。后来斯隆在死前写了一本《我在通用的日子》,一再交代死后发表。他认为通用的成功在于分权,他认为通用的成功不在于社会责任。但我们今天看到通用死了,要让美国政府来救。而且通用的失败有很多原因,很多人忽略了金融上的因素,他超过一半的产值是做企业贷款按揭的金融服务,他死在这一块。
金融机构作为一个企业,它有没有特定的社会责任?和一般的企业有什么不一样?如果在中国,还有没有更不一样的地方。我们知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几个研究的前提。一个是执政党相对不变,也就是说国家和政府是比较重叠的。市民社会不发达,社会机制不发达,政府和社会的分野也不清楚。行业自律,社会自治基本上是社会授权。在这么样的分析前提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金融机构存在一个很大的特点,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或者说我们对人民群众的责任经常会发生一个向政府责任转移的特点。展开地说,证券行业最多的问题是挪用保障金,亏了政府买单,稳定压倒一切,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买单。银行业也一样,风险在于违规拆借。到最后没有存款。小规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什么的,到最后储户的钱拿不到了,政府买单。保险业又何尝不是?像新华保险,最后大股东把资金挪用了,还是要政府来买单。中国的金融机构有一个特色,不是太大不能倒,无论倒与不倒,对个人、公民、社会大众的责任,由政府来买单。所以我们的法律是部分调整这个问题,至于怎么调整,我想是一个大问题。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黎建飞:谢谢,下面请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的王斐民教授发言。
王斐民:大家好,社会责任像一个高山,布满丛林的高山,和布满礁石的大海。刘俊海很早就在攀升这座大山,今天的发言者也带我们游历了这个领域,我的思路和方法是比较微观的。主要的问题是强调上市公司反收购中的董事义务和公司设立责任,我想能够在这样一座大山里踩到一个石头,弄到一滴水,就是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