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建飞:谢谢,我们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讨论,所以超时是没有加班工资的。现在请天津商业大学法学系孙学亮主任发言。
孙学亮:我向大会提交的论文《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由于时间比较仓促,有些问题阐述不是特别充分,我用一点时间表达几点意见。
首先正如各位专家所言,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毋庸置疑,通过履行社会责任,从整体上提升中国企业的社会形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办法。当从法律的意义上来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时候,更要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和性质,否则从法律上就没有太多意义了。写这个论文有一个起因,天津有一个比较大的民营企业,企业的老板想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试图的给底下的管理层放权,他自己退出来。他要设计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职权进行描述的时候,有一个问题,我对董事会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捐赠,可不可以进行限制?如果我不加限制,将来董事滥用他的权利,拿我的钱进行捐赠,我可能控制不了。或者是捐赠了,将来可以说在履行第五条,股东的控制权怎么体现,公司限制了,事情传出去,老百姓怎么说。这说明注意到了《
公司法》第
5条已经把公司的社会责任放到法律当中来了。我觉得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确实非常必要。
我个人认为,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下,界定公司的社会责任必须注重这样一个基本前提,公司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表现,盈利性的动机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只有在这一点上才能谈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因此,我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下了这么一个定义,公司在保障自身盈利,承担法定事务的前提下之外的责任。不应该包括相应的环保法、税法等等确定的义务,将公司的社会责任提高到增进社会公益的责任上来。
作为一个公司,在遵守法律和一般道德规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实现盈利目标,这既是对股东的基本责任,同时也是对社会的基本责任。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公司连最起码的盈利目标都无法实现,掌握了一定的经济资源,不能带来税收,不能够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就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我非常赞同前面有好几位专家提到这个观点,公司保障盈利,这是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在中国我觉得特别要强调履行社会责任或者倡导社会责任,对国有企业来讲,要特别强调盈利性的目标和动机,否则就会导致一部分应该由政府作为行政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交给企业去承担。就会导致事实上的政企不分。
正如东吴大学的林教授所说的,每单位货币代表的财富的价值是相同的。从另外的角度来说,任何人或者任何单位掌握的等量货币的财富价值是相同的。最大限度的实现盈利就是在创造价值,这也是对社会最大的贡献。政府通过税收机制、财政机制、公司机制等等,把企业所创造的价值按照预设的目标进行再分配。从而使每个部门和机构各有所得。但是我们说,正如市场会失灵一样,法律、政府也不是万能的,由政府和法律所创设的分配机制也不是万能的。就需要辅助的机制来进行补充。公司的社会责任我觉得就是这么一种补充机制,即社会财富或者利益的补充的调整分配机制。通过各种社会评价机制促使企业履行这种责任,就是非官方的机构。但是更多的应该是非官方的民间机构。比如一些捐款排行榜等,如果政府来做这个事情,就显得不太地道了,但是民间机构来做这个事,这是对企业的鞭策。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利益再分配,企业基于这种压力下,会积极的参与到社会财富分配当中来。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
通过法律政府所创设的一种分配机制,效果是通过法定责任落实的,税收、工资,如果不能保证,通过法定责任来强制他。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软约束,通过这种软约束对企业进行约束。正是这种法定责任,社会责任的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利益分配的调整机制。这样最终构建一种和谐的社会秩序。这是我对公司社会性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