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川:大家下午好,我向大会提交的论文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实现的机制。我在这里谈个问题:
第一社会责任的正当性问题。社会责任之所以在当代社会能够产生,主要基于两个事实,即当代社会是风险社会,是人权社会。风险社会大家有目共睹,有来自自然的灾害,还有像视频安全,这是人为的灾害。还有一些是无能也好,运气不好也好,这都会产生这样的风险。怎么办呢?就存在一个谁来分担的问题。一般来说,风险产生以后,是自己来承担的。19世纪的时候,自由主义的社会,风险都是自担的。以后人权这个概念产生以后,自己承担的时候,如果自己的财产和能力不足以承担这种风险,国家来介入。国家的能力是有限的,把公司也拉进来。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其实就是一个风险的分散问题,当代社会的现状,风险社会和人权的要求,这个概念就产生了。当然我们讲为什么让公司来承担责任?好多的风险是公司导致的,公司有钱了,有能力来承担,承担之后可以转嫁给社会。从经济分析角度讲是非常好的。还有一些公司自己打广告的问题。
还有一个是类型的问题,大家讨论都是很多的。我们讲叫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从司法操作的角度而言,我们能不能变成一个提法,法定责任和意定责任。法定责任来自法律的规定,社会的共识,还有一种是意定的责任,我在章程中规定怎么样来尽社会导致的义务。在行业规范里,所有的商事主体来制定这个规范,也是这样的意定责任。跨国公司还可以存在对世界的,我们讲SA8000、国际联盟等,我本来可以不承认它,但是我们追认他,就成为了约束。从操作层面上来讲,能不能有一个法定的责任和意定的责任。这就引申出来我下一步,我认为在实现社会责任的时候,可以实现二种机制,一个是他律,建立在法定基础上,一个是自律,建立在意定的基础上。
如果不鼓励一个公司尽社会责任,他可能会转嫁风险,你给他鼓励,他会认为从事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是很划算的。税收、采购,我们是不是可以弄一个排行榜,我们通过信息的披露有一个活广告的作用。第二个问题,在实现机制的时候,对关系人扩张和限制的问题。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对人到底有多少?美国最多的时候有27种,有两种人是不能纳入的,一个是股东,一个是债权,公司债的持有人,比如说客户。可以直接通过公司的协商,把一些风险降到最低。股东是公司实际的持有者,在表决的时候,会对自己做过多的利润分配。纳入到关系人的消费者、劳动者,我们讲社区,甚至我们讲的很多的持续发展,凡是不能和公司提前进行协商的,把他的风险降到最低的人,是可以纳入到利害相关人的范围里的,如果可以纳入到项目里,这对公司是更大的负担。在关系的范围界定方面要节制一些。
还有一个是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问题。在他律里,我们通过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甚至公法的规范,这个大家都是非常清楚的。自律里,最重要的是章程。我们对章程的认识不足,能不能在自律方面体现章程的作用,体现对公司的约束。一旦章程说,要捐款,这样就具有可操作性,公司会面临这样的诉讼,高管也会面临诉讼,他违反了章程,违反了相关的义务。
行业规范。我感觉中国利用的是不足的,甚至很多规定是相反的。最常见的是开瓶费的问题,银行、电信公司、房产公司很多的行业规范对消费者是很不利的。
第三是国际的条约准则,这三种都是自律的规范,我自己承认了,我愿意承担这样的规范和责任。
还有一个问题,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国家和公司的分担问题。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曾经引起了一阵轩然大波,国家减轻了责任,包袱踢给了公司。这有一个国家分担的问题。
在责任承担方面,公司、股东的责任分担问题。在诉讼的时候,能不能有一个公益诉讼的组织,公司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谁来起诉他?最后我要说,在制裁方面,一个是法律的制裁,一个是行业的制裁,还是贯彻自治和他律的结合。谢谢大家。
袁杰:感谢王教授,他从多层次、多角度论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下面请王建文教授发言。
王建文:感谢主持人,感谢会议主办方。我简单的谈几点想法。
首先是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及其实现可能性的看法。很多老师都总结了,公司社会责任牵扯到的几个性质,有这么几个关系不可回避。一个关系是公司的盈利性与公司的社会责任之间的感到。第二是股东利益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还有第三相关的是私权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实行途径方面,很多老师也谈到,通过具体化的立法制度化、规则化,从而实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这就牵扯到对公司性质的认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明确规定的条款,性质上讲,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存在似乎没有问题。但是从严格的法律规范意义上来看,公司的社会责任又似乎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责任。它是什么?就只能是综合既有法律责任的属性,又有道德属性的规范。如何来实现?《
公司法》在05年的起草过程中大家必然会讨论过实现途径的问题,最终还是一个抽象的条款,是立法中的巨大的进步。未来立法会不会具体化?我认为不应该具体化。这做不到,如何来实现呢?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理念,在《
公司法》的规范中作为一种理念加以运用,在《
公司法》内部主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的运行以及责任的调整这个方面。另外,还包括信息披露的制度,这一点包括刘俊海教授上午提到的一系列的问题,这都是可以讨论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