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司自身的规章制度来确立社会责任,上午有教授谈到成立社会责任委员会。建立一个监督与激励机制,这也是很重要的。要真正落实公司与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从立法上确立,也要从实施上尽可能的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的用监督的机制。上午有人提到政府的采购、税收方面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公司为了实现长远持续的发展,应当切实履行在社会当中的义务,当然必须是平衡股东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谢谢各位。
赵旭东:谢谢李教授,一开始他说有很多的困惑,这也是我们现在很多人的感受,随着这些问题的探讨,我们确信的东西更多,方向更加明确,后来李教授说的,我感觉你已经想得比较清楚了。下面请华东师范大学的彭真明教授。
彭真明:感谢主席,感谢刘俊海教授的邀请。确实也有很多的迷惘,我们有很多想不清楚的问题,我谈几点感受:1、我们现在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现在是股东利益至上还是社会利益至上?《
公司法》强调股东利益至上,但之后有一个相关的利益人。这一规定对股东利益至上是不是一个根本性的颠倒,或者完全否定掉?我们讲仅仅是一个补充或者是一个平衡。我们想公司的基本面还是股东利益至上。在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还是股东权益是第一位的。企业现在有一些压力。前一段时间,金融机构紧缩银根,很多媒体批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副行长急了,我们要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使命。这种做法我们非常赞同,但是我们要追问中国银行作为一个海外的上市公司,如果明知一个贷款不能给他赚钱,可能带来风险,还要贷,之后造成损害,股东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作为公司的高管,还有一个义务是诚信。这种背景下,我们觉得股东的利益至上还是基本面,我们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我们不否认,那么现在怎么承担社会责任?在金融危机下,我们能不能过分的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而否定股东利益至上这一点。尤其是在中国的环境下,我们没有股东利益至上的理念,我们把股东利益予以限制。我不大同意这种观点。作为投资者,我把钱放到公司,我首先是要挣钱的。
第二个观点是我们怎么理解《
公司法》第
五条,我们没有搞清楚制度内涵和外延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制度,怎么有操作性?法律责任主要是一个单行法规定的,比如说前面谈到很多税法的规定,
劳动法的规定,从《
公司法》的层面来讲,主要是一个道德责任。或者我们写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一个理念,在立法过程中有一个什么理念呢?更多的东西是不是在这。
第三个观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限度在哪里。金融危机下,很多企业发生了困难,要减员、减工资,这就有一个问题来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和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矛盾的问题,怎么处理?政府借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通过立法,把本来应该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强加给公司,这会使政府的责任和公司的责任混淆,会不会回到企业办社会的现状?尤其是在我们的现状,我们现有的情况是个强政府、弱社会,这时候应该给中小公司比较宽松的环境,而不是强加给它们很多的义务,这对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尤其是在现在的环境下。谢谢。
赵旭东:谢谢,彭教授把几个问题都非常尖锐的提出来了,都是必须面对的问题,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宗玉副教授。
王宗玉:文章都在论文集里,是我和硕士生一起写的,我谈以下几个看法。
第一,公司社会责任最起码应该有一些最基本的含义和方面,我现在想到的是对股东的责任,第二是对企业的生存发展,第三是对员工的,第四是对消费者的,第五是对环境的。刚才有的同志谈到,利益相关者有20几个,其实并不多。社会责任对应的是芸芸众生。还有一个要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在不断变化的,今天这样样子,明天是另外一个样子,不能拿过去说现在,也不能拿现在说将来,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
第二,企业公司的生存盈利发展是第一位的,社会责任是第二位的,对我们国家的企业公司现在已经尽到社会责任,我们应该给予正当的客观的评价。尤其在金融危机时期。现在企业的生存发展是第一位的,如果企业都不生存了,都撤资了。一切社会责任流于空谈,在金融危机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强调这一点。
第三,我们强调公司治理和个人的平衡。一个是善待,第二我们的思维要平衡,第三在法律规定的时候,更要有平衡的思维。
劳动法的学界都在叫好,你到实践看一看就知道怎么回事。我是人民大学的法律顾问,学校里的争议也是很累的。并不是说单位就是强者,很多的事情很复杂,在我们《
劳动合同法》颁布的时候,我们恰恰没有想到金融危机的出现。某种意义上来讲,有雪上加霜的性质,尤其是包括一些劳动保障制度,这些都是必要的,但都是有一个时间、地点、环境的。我们拿了各个国家的东西都可以说这个国家好,那个国家好,但是我们和别的国家真的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