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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实录(三)

  
  用什么办法解决这样的问题呢?我在最近的论文里有一点这样的想法,就是受人民银行的启发,人民银行搞了一个企业基本信息的数据库,还搞了个人的基本数据库。这两个数据库实现了以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利率马上就降下来了,效果是非常明显的。能不能建立一套我们国家自己的市场信用的法律体系,把企业的有些抽象化、原则化的社会责任,充满愿景性的东西落到实处。能不能通过什么办法,通过我们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依法记录、加工、披露、使用,这样可以让不仅是交易的相对人而且公众都知道这个企业是否尽了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样这个事情就具体化得多了。

  
  我们现在需要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除了现行的实体法的制度以外,我们要建立信用法治立法的制度,现在我们有很多地方性的规章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能不能建立一个全国的统一的信用立法,通过立法的手段,将来得到的后果是二个,一个是法律的制裁,违反法律规定,还有一个是被其他市场主体用市场的办法予以选择。你不尽社会责任,不讲诚信,当这些信息被充分的披露以后,每个社会公众都了解以后,不和你交易就是了。我们能不能设计比较精巧的法律制度,引进一些国内信用立法的现成经验,建立我们国家自己的一套信用法律体系,使企业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我汇报就到这里,谢谢。

  
  赵旭东:感谢王教授,他主张社会责任研究应该务实,应该开始进入和关注制度设计的层面。下面有请第三位发言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李新天教授。

  
  李新天:谢谢主持人,谢谢俊海教授的热情邀请。我讲三个问题。

  
  第一,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通过上午大家的发言和讨论,我很有启发和体会。特别是开拓了眼界,同时也更多的迷惘。对于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这是个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刚才有老师讲,一定要划分清楚。这概念是一个动态的,美国最先是从道德层面讨论的,后来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个人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已经存在的,而不是现在要发现一个社会责任问题。公司社会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在不断的变化,这是内容上的丰富和扩大,还有一个是利害关系人在扩大,保护人的范围在扩大。从本质上来讲,大部分国家都倾向于把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从伦理道德的层次向法律的层次倾斜来发展,通过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的思想进行修正,这是一个很粗浅的趁势。

  
  第二,具体谈一下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依据是什么?这里主要谈三个方面:1、从公司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决定了,它需要对消费者承担一种社会责任;2、从公司自身发展来看,确立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公司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根据有关调查,当顾客了解到一个企业破坏公共利益,不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有91%的人选择购买别的产品,80%的员工选择离开这个公司。这说明消费者对于产品的选择除了注重产品的质量,满足自己需要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情感方面的因素。上次讲到了房贷公司的房子,不买你的,买别人的。企业越注重社会责任,产品和服务就越有可能获得更大更多的市场份额;3、公司的利害关系人理论,这里讲到,除了股东和雇员以外,包括顾客、公众,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在变化的。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公司和董事或者经理人员,这些经营者只有和职工、债权人、消费者共同的合作,密切的合作,才有可能更好的推动公司的繁荣和发展。如果忽视了这些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那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第三,如何完善和实践公司对于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现在我们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这里很多规定也涉及到一种社会责任,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了。首先要完成这方面的立法,一个是从立法上进一步规范,要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在公司法当中的地位。我们现在有一个第五条了,有一个抽象概念。下一步的文章还有很多要做,公司法的立法停留在这一条,包括消费者的责任的问题,应该也可以更加具体一点。

  
  另外关于消法第49条的有关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个在实践当中,法院判决差异非常大。《产品质量法》,我个人认为也存在很多的问题,2000年进行了修订,但是一方面是赋予了行政机关很大的监督权和处罚的权力,但是怎么来监督它,这方面的规定不够。另外,立法者也过于依赖于这种行政处罚。所以在立法之外,处罚之外,应该对市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的本身市场功能方面要强化,要细化。特别是在未来的侵权法当中,这部分对于加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方面也应当有所体现。我个人认为,要形成以公司法为主导,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具体的 实施依据,以侵权法和刑法为补充的模式,这样才能完整的形成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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