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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实录(三)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建文副教授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指导处王磊处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刘敏法官

  

  
  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副教授

  
  袁杰:大家下午好,上午咱们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讨论,下午我们继续。今天下午有8位老师和律师发言,第一位有请范瑞华律师发言。

  
  范瑞华:大家午安,主持人和在场的法学先辈,今天很高兴有这个机会报告这篇文章,我拿到东吴大学邀请的时候是今年4月,刚好在替一家荷兰的跨国公司处理组织调整。我突然觉得应该为劳工们写一篇文章,在企业社会责任里,劳工是非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在金融危机之后,台湾的企业主除了裁员之外采取了一个弹性的措施:无薪休假。

  
  这篇文章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提供数据上的资料供大家参考,首先是介绍台湾劳动力的就业状况,台湾有1080万的人口,今年3月份失业人口官方统计数字是63万左右。我们把劳动机关的统计数字统计出来,无薪休假的劳工有20万人次。企业很多采取这种方式来面对金融危机的问题。

  
  我们也发现这种问题,这种企业集中在200人以上的企业,越大规模的公司越采取这样的措施。无薪休假对业主和劳工来说有一个优点,对于业主,我不用立刻采取法律的动作裁员,按照法规的规定,预告期间有一些遣散费的支付,是有成本的问题。我立刻裁员,要先看看公司是不是有这一笔钱运作,而且还有一个社会职业身份的存在,无薪休假对于劳资双方乍看是很有利的措施。在去年第三季很多大型的企业采取这种措施,第四季有一个问题,如果双方都同意采取无薪休假,我们面对的问题是法定基本工资要不要维持?有些企业一个月休15天,基本劳动薪资没有达到一个标准。第二个问题,无薪休假中我可不可以兼职?对于中产阶级来说,我要交房贷和小孩的补助费用,如果我没有这种费用怎么办呢?我不得不去外面打工。我可不可以在外面兼职?第三个问题,我在无薪休假回来之后,老板说,我要把你支遣,我们计算支遣费的方式是过去在职6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基准,也许你是在无薪假期间,比原来的法定工资还少,你6个月回来就被支遣了,相关的费用怎么算?这就是一个个案上的问题。

  
  在去年12月之后,相关的劳动机关也发现这样的问题。我们在文章最后部分,把当时劳动机关采取的措施提出来。最重要的是,我们当时做了讨论,讨论当时是不是要做法律上强制的手段,保护劳工权益的部分。我们的劳委会最后采取公布一个劳资双方协商减少工时的协议书的范本,这基本上是双方参考的依据。这里定了一些可以供劳资双方来考虑,无薪休假要考虑哪些事情,可不可以在休假期间兼职的问题。劳委会做了规定,即使是无薪休假,但是法定的基本工资还是要被维持,台湾是1.78万,即便双方协议休假,一个月你只工作十天,也是要支付基本工资的。

  
  我们经常会接触到企业主,其实我们接触过有非常多有良心的企业主。他们不管他们认为说今天的社会责任是一个法律层次或者说道德层次,他们每天都要面临有判断的问题。在合理的经营条件下,他兼顾所有的利害关系的权益,是供应商的权益还是股东的权益,其实他每天面对的都是这些判断利害关系的冲突和优先顺序的排列问题。如果他说公司的订单拿不到,我们面临亏损的状态,怎么处理劳工呢?当我们讨论社会责任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去思考一件事,是不是有可能做一些区别性的处理。我们今天谈劳工的问题,涉及到劳工的尊严,人权价值的部分,似乎还要让外部的法规进来进行一些调整,不能单纯由良心来决定。超过劳工尊严以外的事项,是不是能够有一些弹性的规定的。如果当时的劳委会采取强硬措施,不允许这样的方式,不能采取无薪休假的措施,我相信很多企业主会采取裁员的动作。这对于劳工来说是更不愿意面对的状况,站在实务家的立场上,这是非常非常困难的,有良心的企业主每天要面对不同的问题。我就报告到这里,谢谢。

  
  赵旭东:感谢范律师的发言,她把社会责任的探讨从宏观的、抽象的问题引入到了更微观、具体的专题当中去。下面有请王雨本教授发言。

  
  王雨本:大家下午好,接受刘俊海教授的作业以后,回去做了一点功课,有一些想法和大家汇报一下。

  
  企业社会责任被《公司法》确立以后,到今天,关于它的概念、内涵、外延的争论一直是众说纷纭。既然进入了法律,它的意义在什么地方?咱们可以这么讲,如果我们说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劳工、社会环境,如果我们说这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话,何必要说它呢?现行的法律中都包括,他们可以散见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如果我们进一步说,还应该包括关心人类、关心社会的发展,这大概和法律规范固有的意义相悖,这里出现了一个悖论。至于说社会责任,本身不会有错的。上午张老师提出来什么叫责任?取之于社会肯定要担责任,至于社会责任是道德的、法律的、法定的等等,我们公司的实践,或者经济的发展,根本就不等待理论界研究的同步,该做什么已经做起来了。我们更应该关心的是什么呢?怎么能够把社会责任落到实处,不客气讲,现在是一个悬浮状态,这个责任一点也没有落实,理论界搞不清,实践当中问题会更多。我个人体会,我们把社会责任法律化,至少有二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意义是什么呢?我们为企业的内部治理、外部经营提供一些理论依据,甚至是立法的基础,第二个层次是为社会责任的实现,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我现在想就第二个意义谈一下自己浅显的看法,我总是觉得社会责任的问题讨论了这么多年,不应该总是坐而论,应该起而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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