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守晔:谢谢王欣新教授做的画龙点睛的点评,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丁丁教授继续点评。
丁丁:谢谢主席,谢谢刘教授的邀请。后四位发言人都是来自学校,都是从学者的角度从企业社会责任和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来自德克萨斯大学的吴教授先是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在事实二指时候的一个困惑,利益相关者可能会多到20多种,这样对于企业的管理层来说如何平衡,如何排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吴教授提出了4个S策略来回应第一阶段教授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有成本的,他是从短期、长期综合考虑公司社会责任的成本问题。
来自台湾地区实践大学的易教授主要是结合台湾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发展,介绍了台湾的实践,他提到了台湾虽然在
公司法当中没有规定,但在证券交易法当中是通过半强制性的方式要求这个企业在年报中选择或者说明公司执行社会责任情况的。易教授在此基础上展望和建议了公司社会责任可以继续发展的二个阶段,我相信他所建议的第二个阶段对于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专门的审计,以及第三个阶段就是国际间公司社会责任的统一标准,对于大陆地区的公司立法或者是说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会很有启发。
第三位来自北京大学的蒋大兴教授主要是从我们国家大陆
公司法的第
5条出发,提出如何在
公司法的现有规定和董事的商业判断以及法院事后的司法介入之间建立一种逻辑关系。他建议能够在现有的公司董事会里,通过加入CS2的专门委员会,使得董事高管纳入到现有的董事高管职责体系当中,这是一个很有启发的建议。
最后一位沈教授也是从现有
公司法的第
5条出发,提出来如何从内容和对象二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完善,包括制度层面和机制层面的。因为这4位教授都向会议提供了论文,虽然我们发言的时间有限,不能让各位教授尽善尽美的展示自己的论文,但是各位代表可以通过阅读论文来理解精髓。通过这次会议我也学习了很多东西,企业社会责任确实在国内外都是说起来很好听,但是实施起来很难的事情。这几位教授从实施角度提供了多种建议。谢谢。
曹守晔:谢谢对外经贸大学丁丁教授刚才做的非常细致深入的点评。我建议增加一位评议人,想请著名的经济法学家、人大的法学教授刘文华先生为大家评议或者讲演,有请。
刘文华:非常感谢,我刚才也简单地谈到了一些。80年代中期,经济法明确提出社会责任本位,当时的背景是两种情况,要在我们的旗帜上,大书特书个体权利本位,提出私权优先。我们经济法作为基本理念来说,应该讲社会责任。还有一个是企业提出来,利用最大化是企业的基本目标,基于这个我们也是提出社会责任本位的该点,针对性非常强。没想到我们社会责任的概念遭到这么大的重视,这是始料未及的。好东西还是值得探讨。社会责任主要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出来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我们更加注重解放个体,追求利润,当时这种问题并不突出,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矛盾的发展,各个方面都在说一个企业不是孤立的,要讲社会责任。从实质上这是社会整体利益,应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和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是不是矛盾的?是矛盾的。一个企业可能在损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能够赚更多的钱。为社会做出付出,社会利益的概念如果从这个上理解,这个概念就是综合广泛的,如果企业能够正常的依法的经验,为社会做出奉献,这是社会责任。为社会容纳、培育劳动力也是社会责任,为社会节约资源,不污染也是社会责任,这是一个综合的概念。
这样看来,社会责任和企业的利益是不矛盾的,我曾经看过一个材料,现在找不到了。日本最著名的企业家松下行之助说过一句话,我们企业的最大目的是社会责任。它的基本思路是,我这个企业整个的生产经营,包括产品安排,如果能够和社会同步,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他把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和自己企业本身利益的要求结合起来,在这一点上,要比一般企业家的思想先进得多,而且并不是在损害个体利益的情况下,来讲社会责任的。我从来都主张,不要把社会责任仅仅看成是企业的负担,如果这样理解,企业是不愿意干的。要尽可能的把他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协调起来,这是我们贯彻社会责任的基本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