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守晔:谢谢,下面请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沈贵明先生讲演。
沈贵明:社会责任要解决实际问题,我们这次会议一个非常好的亮点就在于努力地去务实,比如从刚才的选题,大家提交的论文,还有很多的发言都有所体现。我最近也比较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公司社会责任要务实,首先就是一个立法问题。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法律化是至关重要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就要涉及到公司的立法问题,我的选题就在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立法。我认为公司立法不仅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内容,一个是对象。公司立法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宣示性的规范,这个应该单独立法,应该将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搞清楚。我还是认为公司的盈利性不能完全否定,应该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界定,不然公司没有发展基础了,资本市场没有源泉,是个大问题。这一点也是应当有的,事关整个公司制度的体制健全的问题。第二制度性的完善,我们国家职工保护的机制问题,债权人保护的问题,我们国家的制度漏洞非常大,这一块应该予以完善。还有一个是机制性的转变问题。公司社会责任触及到公司本质属性的问题,将影响到公司机制的变化问题,这一块也是要有一个整体的调整的。公司立法关于社会责任方面还有有一个需要解决的就是规范的对象。公司社会责任规范的对象当然应该是公司,但是对公司立法来讲,不能仅仅是公司,更多的是公司里面的机关。
在我们国家,基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就要对公司规范明确下来。但更多具体的实施制度和规范内容,将落实到公司机关这样一些基本的主体当中去,要成为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对象。这里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国家的相关立法。应该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去考虑。比如说股东会是否应当考虑公司社会性的问题;董事会肯定是要有的,但是有什么特点;还有一个监事会的问题。我们现在比较关注的是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但是我们国家和美国情况不太一样的情况就是很多公司都是非上市公司。我们能不能借口股东会的决议,不履行一般情况下的义务呢?这就涉及到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这样的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我的论文是想起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大家更多地关注这方面的问题,理性地思考,发现公司社会责任不是简单的空泛的问题,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特别特别多。谢谢大家。
曹守晔:谢谢,下面请评议人进行点评,首先请王欣新教授点评。
王欣新:刚才我们听到了诸位学者和郭军部长的精彩发言,郭教授从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对破产法的实施进行了说明,同时对市场制约方面也做了比较深刻的阐述,这些都可以给我们很好的启示。周友苏教授谈到了道德责任、社会责任向法律责任的转化,不同的企业要区分情况确定责任,这也对社会责任的实现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李后龙院长则是以当前实践中弃厂逃债问题为主线,谈了社会责任问题。应该说,弃厂逃债更多的是涉及到了法律问题,但是在讲到法律问题的时候,也会涉及到一些道德上的问题,比如说当有不同的道德选择的时候,会选择不同的法律处理渠道,这就必然使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产生一定的结合。上面各位的发言对我很有启发。我也想到一个问题,社会责任到底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这是我们必须首先加以界定的。很多人在发言中都提到,社会责任主要是道德责任,没有对法律责任做排除,还有人认为社会责任是上位的概念,涵盖了法律责任。这个观点不一定准确。如果说法律责任存在,已经解决了法律层面的问题,所谓社会责任必须是法律责任不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社会责任应该属于道德领域而不属于法律。只有当社会责任上升为法律之后,才能成为调整的对象。《
公司法》的规定关键是落实,怎么落实呢?首先对社会责任进行定性,如果定性为道德责任,我们就要通过道德的方法加以实现。各位学者在发言中已经提到了,通过道德宣传,使消费者、生产者都得到一定仪式上的提高,并且使这种社会责任道德化以后转化为市场的制约机制,在选择、购买包括对产品企业的评价方面,可以起到法律所不能起的直接作用。这在多次的事件里已经有所体现,但如果说把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混在一起,就必然会使得实现手段混乱,思想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方向,很可能把一些应当用道德解决的问题采取了法律手段,把本来是法律责任的东西,理解为道德责任。我们恐怕首先还是要做一个明确的界定,让我们明确讨论的东西是不是一个东西,在这个基础上想办法怎么解决。
公司法第
5条也可以规定道德的东西。但是对道德的规定是倡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不是要通过法律的义务和责任惩罚来加以实现的。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道德地宣称非常重要。我们在理解、实现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的界定,手段、性质的定性决定了实现手段如何操作,这样社会责任才能真正地在我国得以实现。这是我的一点感想,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