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华:郭部长提到了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都在发展中,其实这个概念不是舶来品,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明确提出了社会责任的本位,这个概念本身还是在变化中,不要把社会责任简单的理解为企业公司的付出和负担,包括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等,都是社会责任概念本身的,我们要从更广义上进行理解。下面是周友苏副院长发言。
周友苏:首先感谢刘俊海教授的发言。我们今天讨论社会责任,不是公司应不应该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而是公司如何履行社会责任和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5条目前还是一个带有宣示性倡导性的规定,不具有规范的完整机构,还缺乏必要的现实操作性。下面我从如何更好的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角度谈三个观点。
1、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由道德责任向法律规范的转化。我们应该承认,公司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道德责任。从法学角度来讨论社会责任,我和在座的许多同行都一样,还是期望更多地将公司社会责任上升为法律规范,使公司社会责任更具有操作性。由于道德责任缺乏法律强制力的约束,根据目前的社会诚信状况,还不能对公司处于社会良知来履行寄予过高的期望,如果公民没有廉耻感,道德规范对公司的行为就是一种软约束。正如俊海教授说,公司的盈利性与生俱来,但是道德性需要培育。公司责任由道德向法律规范转化,将概括性的规定细化为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将《
公司法》中倡导性的规定转变为法律规范式的结构,不仅有行为模式的规定,还有相应的行为后果的规定。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注重公司社会责任实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目前主要还是道德责任,因此还应该注重道德规范的实现方式。我们注意到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大量的道德因子,经过几千年的积淀已经潜移默化深深地根植于民众的心中,一旦借助网络短信等现代方式传播,就会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形成强大的向上的舆论环境和氛围,成为社会评价标准,既能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奖励和表彰,也可以对不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公开的谴责。四川大学的王教授讲到的万科的例子可以充分说明,王石最早捐助220万人民币,然而在舆论的压力下,最后他公开道歉,宣布为灾区捐赠1亿元。我还注意到,自从深交所2006年出台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以后,深交所的上市公司每年都得公开披露社会责任履行的情况。尽管这一指引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是我所接触到的上市公司都不能不重视这一报告。因为公司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或者履行地不好,就担心公开之后会被社会舆论谴责。如果能够扩大到所有的上市公司,相信会起到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
3、强调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不能一刀切,应该区别不同的情况不同的要求,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要求。刘教授刚才谈到,有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的履行上不能一刀切。如果就目前中国的情况,过多的强调我国公司履行与发达国家公司一样的社会责任,其正当性和公平性值得考虑。我认为我国在强调公司社会责任上,应当在尊重公司盈利目的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从而实现效率和目标下的公平追求。
谢谢。
刘文华:谢谢,周院长谈到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那就是社会责任的性质是什么,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这本来就是一个处于发展变化中的综合多元的概念,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道德层面,也不能直接地上升为法律层面,我们还应该继续探讨。下面请李后龙同志发言。
李后龙:弃厂逃债现象是沿海发达地区金融危机背景下比较多的一个现象,很多企业都弃厂逃债,带来了很多的社会问题。社会责任话题最早是在美国30年代的金融危机时出台的。我们这时候再谈,话题产生的背景也是密切相关的。弃厂逃债现象是公司逃避社会债务的最直接表现。弃厂逃债造成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不落实,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自然不用说了,对公司自身利益的侵害也非常明显。弃厂逃债的行为人,在弃厂之前都拖欠了公司员工的很多工资,有的甚至借了很多款项。
第一个观点是弃厂逃债行为给政府利益,税收、国家主权这一块带来的影响,需要由政府来承担责任,这是社会责任的转嫁。本来是非政府承担的,现在都转嫁给了政府,这是公司逃避社会责任最突出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