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观点是,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应该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严格说来,国家是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而国家背后的13亿人民才是实质意义上的权利主体。把全民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实质权利主体,有助于把全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提高国有企业透明度的指南针。在一定意义上看,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是股东人数最多、透明度最高的公众公司。国家出资企业是全民所有的企业。这就决定了国家出资企业要比其他企业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鉴于此,《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
17条第1款要求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概括起来,国家出资企业要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中石油、中远集团等一批中央企业公开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例如,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率先发布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在引领公司社会责任实践方面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再如,华能集团作为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提出的“三色公司”理念也值得肯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9日发布了《
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与倡导性,但可操作性不足。笔者认为,对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都应采取一体全面强制性披露的态度,对于拒绝或者怠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建立刚性的制裁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价格管制、强制拆分、国家股东抛售股权、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等多项措施。
第五个观点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司社会责任运动,要擦亮市场的眼睛,大力鼓励社会责任投资和社会责任消费的新理念。我们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一些财富基金仅仅有价值投资的理念,下一步要有社会责任投资的理念。我2005年去新加坡参加了亚洲银行家高峰会时遇到了美国原副总统戈尔,他说他的公司坚持可持续投资的理念。鉴于投资者的社会责任取向对于管理层的社会责任表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个体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都将肩负着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实践、在商业界落实社会正义的重责大任。随着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崛起,强调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投资意义重大。我们还有必要推出社会责任消费的理念,鼓励我们的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要看产品、人品,要看公司背后的大股东的社会责任品牌,这样我们就能预防“好人受气,坏人神气”的不正常现象。
第六个观点是,社会责任理论是破解金融高管薪酬迷局的金钥匙。去年以来,金融机构高管的过分高薪引起了非议。金融高管要有社会责任思维,要尊重劳动者、投资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和心理感受,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收入状态,所在公司的收入状态和所在行业的收入水准。我们不应当允许在公司利润下降的情况下,高管的年薪还在翻番。
当然,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我们的政府应该善用胡萝卜和大棒政策,特别是要充分运用好政府采购、税收优惠和宏观调控政策来引导和规范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
谢谢大家。
宋晓明:
俊海教授从如何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利益相关之间的关系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如何处理好他们维护社会进步的义务,就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特别是信息披露这一点谈了自己的看法。俊海教授长期以来就公司的社会责任多次进行呼吁和奔走,包括对这次高层论坛的召开,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对此我们表示感谢。
下面进入第一单元评议阶段,有三位评议人,第一位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兰芳女士。
刘兰芳:
我简单说两句,这次五位专家从不同的角度讨论了社会责任,特别是台湾的林教授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讨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行权的时候产生的外部效果,我觉得这个比较有新意。这个观点对我们很有启发。各个教授的发言也很精彩。
这次主题非常好,我公布一下北京市法院自金融危机以来的一些数据。5月底,劳动争议案件上升75.2%,金融危机上升53%,买卖故意违约上升39%,破产上升91.4%,清算、投资外逃,包括外商弃厂讨债。这反映了几个问题,一个是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传导后果比较严重,第二是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抗风险能力值得讨论,第三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从目前法学建设现状看,还是企业的自律和伦理上的要求,法律责任在这里显得更重要。第四是从立法当中强调企业在社会责任当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使行为更加规范。这种规范既不伤害企业的自身利益,又能够保全社会的平衡。
管晓峰:
今天上午听了5位专家的发言,感想很深,也得到很大的启发。公司的社会责任有一个问题没有弄清楚,到底是法律责任,还是道义责任。如果是法律责任,是应该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不是法律责任,公司可以装聋作哑。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把不是法律责任的责任上升到法律的层次,让公司适当地承担社会责任。为什么?因为现在的社会财富和公共资源都大量向公司手中集中。本来社会很多财富是个人的,但是个人由于竞争的缘故,由于管理的缘故,对于财富的控制能力没有办法交涉。比如说,有一个山西商人,在北京买了两套别墅,后来遇车祸腿断了,他觉得别墅不太好走,就拆了重新建。拆了可以,但是重新建就不让他建。商人说我没有违反你的规划,相关部门说你没有建的权利。商人找到开发商,开发商拿了钱就走了。个人连建房的权利都没有了,这个几千年有的基本人权就不见了。公司力量太强大,可以把基本人权抢走。也许他有他的合理性,但不一定就是完全合理。至少现在是这样的一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不是一个道义责任,应该把他上升为一种法律责任。这里的问题就会很多,这是一个准法律责任,不能强制执行的。如果强制执行,会侵犯公司的自主经营权。他的财产就是一种再分配。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对公司财产进行再分配?原来是我们的税法设计不合理,正好旁边的人从外部旁敲侧击说拿一点出来。这对他来说是一种非常有必要的道义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