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刑法的基本问题
周建军
【摘要】 证券
刑法的补充特性、证券犯罪对象、证券犯罪行为以及证券
刑法的完善是证券
刑法的基本问题。基于证券
刑法的补充性,严格主张证券犯罪对象、行为与证券法规之间的从属关系,既是和谐的证券法律体系的要求,也是完善证券刑事法治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证券
刑法;犯罪对象;犯罪行为;补充性
【全文】
证券刑法以恢复证券市场秩序为根本目的,证券市场秩序和各证券市场主体法益(尤其是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证券刑法法益,即证券刑罚的正当性基础。适当范围的证券刑法法益是证券刑法区别于传统刑法的前提,过于泛化的证券刑法法益和证券刑法概念、规范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刑法规制的完善应当在适当的证券刑事法益的基础上,结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充分考虑到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刑法保护以及证券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概念、对象、行为一致性或从属性等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刑法的补充性也是证券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宏观层面。因此,证券刑法的补充特性、犯罪对象和规范抑或行为的从属性既一脉相承,也大致架构了证券刑法的框架,且以为证券刑法最为基础的问题。
一、证券刑法的补充性
基于刑法的补充性,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证券刑法的概念应当尽可能和证券法规保持一致;证券刑法规范具有从属性,亦该有证券法规的依据。
第一,证券刑法是行政刑法抑或经济刑法的一个分支,是证券法规的补充法。如何下一个证券犯罪的定义,争议还不少。但是,其合理的内核必然是刑法所规定的,严重侵犯证券法益的行为。证券法益,既包括证券管理秩序,也包括证券财产利益。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法益,证券财产基于证券对象而产生,受证券法规所保护。由于证券对象的确立尚且离不开证券法规的规定,证券财产权益也有别于自然意义上的财产权,需要证券法规的规定。因此,无论是证券管理秩序,还是证券财产法益,都以证券法规的保护为前提。由此而来,证券犯罪和其他经济犯罪一样,都以经济法规的违反为前提,没有相关法规的违反则没有独立研究证券犯罪抑或经济犯罪的必要性。离开证券法规去谈论证券刑法规范、概念的独立性,貌似引起了一些争议,实际上违背了证券犯罪对证券法规的从属性,实不足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