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是有惰性的。中国的传统文化遗产愈见深厚,其消极精神因素的沿袭就愈见顽固。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西方知识产权法,移植于义务本位、专制主义、人伦理性的中国传统文化土壤之中,难免会产生“水土不服”的法律异化后果。历史警醒我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生根发芽必须有其适宜的文化土壤,否则也只不过是“南桔北枳”。
三、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
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系统需要吸收人类共同的法律文明成果,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理念,整理中国传统文化的合理内核,在多元文化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过程中实现改造和重构。知识产权文化现代化转型,需要一般社会条件的综合作用。推动法律文化的变革与转型,其主要根源来自一定社会内部存在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和社会条件。通过这些条件的综合作用,形成法律文化再造的运动能量和运动方向。[17]上述社会条件,既有内生动力,也有外生变量。
(一)知识产权文化的政策环境的构建。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正式起动,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这些都表明中国已经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重新审视知识产权制度。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还有赖于整个政策环境的和谐,有赖于其它政策的配套和健全。如在产业政策方面,应着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智力成果产业化;在科技政策等方面,应加大对发明创造者的保护力度,注意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产业化;在对外贸易方面,应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扩大出口;在文化政策、教育政策方面,应鼓励文化创新,推动文化的版权化、市场化;在投资政策方面,应强化创新资金的投入,细化研发的财政支持。
(二) 知识产权文化相关行业环境的培养。由于知识财产非物质性的特征,权利人难以通过有形形式掌控其财产,这往往导致侵权行为要么难以发现要么虽然发现但权利人疲于应付、孤军奋战,这个时候行业组织的力量就显得特别重要。以版权产业为例,近些年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高调进入公众视野,频频主动出击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再比如相对于美国电影协会(MPA)等行业组织在全球进行电影版权保护和组织侵权诉讼,中国电影的许多反盗版行动多属于企业个人行为,如《手机》制片公司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公司和音像出版商九州中凯共同出资200万人民币打击盗版。值得庆幸的是,2005年8月29日,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城市影院发展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音像协会共同发起成立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并发表了《保护电影版权宣言》,开始了中国电影行业保护的步伐,弥补了中国电影版权保护体系的行业空白。[18]因此我们要全力营造出一个有利于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组织发展的宽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