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理性主义精神。理性主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和特征,它既是价值理性,又是工具理性。这种理性精神对罗马法私法到近代民法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知识产权是创造者维护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主张,亦是人们促进知识传播的理性追求。知识产权在其制度建立之初,就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问题,即是在保护创造者权利的基础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1709年安娜法令在规定保护作者权利的同时,又设定了一个“文学艺术的公共领域”(the public domain for literature).[9]这表明知识产权并非是绝对的财产私有权,它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基本特征。以合理使用为核心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被称为是一项“理性的公平主义原则”,“该规则充满公平正义观念并具有弹性而无法定义。”[10]在近代西方国家,立法者围绕着保护创造者私权和促进知识传播的二元目标来规制知识产权,尽管因地、因时而有规范差异,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限制与反限制的法律调整一直都是立法活动的重要方面。
三、近代中国移植知识产权制度的文化缺失
一般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它虽是清政府实行新政、向西方学习的产物,但更多是帝国主义列强施加压力的结果。1898年,清帝在变法改革运动中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但不久由于“戊戌变法”的失败而夭折。此后,清政府根据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1903年《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的知识产权条款,在外国人的帮助下分别于1904年、1910年制定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大清著作权律》。虽然清末的中国移植了西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根本不具备实施这些制度的环境,因此它们不过是昙花一现、名存实亡。
影响制度实施目标的实现,既有法律因素,如制度选择所涉及的法律理念、法律内容,以及法律形式等是否具有先进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也有非法律因素,即制度实施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发展状况、政府公共政策体系以及社会环境、文化条件等,是否具有一致性、协调性以及相适应性。法律的文化解释认为,“移植规则的深层含义在于移植文化,也即规则和制度的移植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11]笔者以为,导致近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昙花一现的文化动因主要是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历史惰性,即传统文化心态和思维模式这一障碍性因素。